什么是技侦手段(侦查措施有哪些)
技侦手段就是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是指在侦办各类犯罪案件中,为获取有关犯罪案件的各种情报、信息、资料、证据等,由专业人员通过专门程序所依法秘密采用的监听、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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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侦手段
技侦手段就是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是指在侦办各类犯罪案件中,为获取有关犯罪案件的各种情报、信息、资料、证据等,由专业人员通过专门程序所依法秘密采用的监听、监控、窃照、跟踪、秘密搜查等专有技术、方法、手段和措施。运用技侦手段发现和揭露犯罪,是世界各国侦查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普遍做法,尤其是对付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走私、制毒贩毒、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恐怖组织等犯罪,技侦手段同一般侦查手段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成为侦查机关克敌制胜的法宝。
侦查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措施主要有,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二章第二到第八节的目录,侦查措施主要有,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
什么样的案件公安局才会启动技侦手段?
公安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
同时,追捕被通缉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批准,也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侦措施。
技侦手段:
技侦手段就是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是指在侦办各类犯罪案件中,为获取有关犯罪案件的各种情报、信息、资料等,由专业人员通过专门程序所依法秘密采用的专有技术、方法、手段和措施。
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监控录像、秘密拍照、秘密录音、邮件检查、用机器设备排查等秘密手段获取某些物证的专门技术手段。
经侦办案手段
法律分析:1、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2、审讯。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3、现场勘查。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4、摸底排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5、控制销赃。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
6、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在经济案件侦查中,查帐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与案情有关的帐务往来。一般是对现金往来日记帐、银行往来日记帐、物资帐和对涉案经济活动有关的帐页(册)、单据、票据等情况查证。在查帐过程中,往往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特定帐户内特定时期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证。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经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予以冻结。但需注意的是冻结存款、汇款,一般以案件涉案数额为上报,冻结期限为6个月,到期需要继续冻结的,需重新审批,并办理续冻手续。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公务员被检察院带走,家属亲人的电话被监听么
公务员被检察院带走,家属亲人的电话是有可能被监听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的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侦查措施分为法定侦查措施和实务性侦查措施。
法定侦查措施包括侦查实验、辨认、搜查、技术侦查、通缉通报、固定提取证据、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
实务性侦查措施包括视频侦查、摸底排队、并案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方法种类:
1.专门技术手段。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指技术侦查部门的九种专门的技术手段,即权力主体之前使用的秘密侦查措施中的“技术侦查手段”。
2.特定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规定,特指刑事侦查中的隐匿身份侦查、诱惑侦查及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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