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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简述支付结算原则)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1、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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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简述支付结算原则)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1、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2、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简述支付结算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即办理支付结算的收付款双方及各自的开户银行,必须共同遵守合同规定,履行各方职责。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明显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就是指必须使用一定法律形式而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活动而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支付结算账户管理、跨境付款、非居民账户等内容。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活动而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1. 支付结算账户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支付结算账户进行管理,保证账户与真实身份相符,并建立合理的账户分类和评级体系。2. 跨境付款:规定境内企业和个人在向境外汇款时必须遵守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同时银行对跨境汇款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境外个人和企业在向中国境内汇款时也需遵守相关规定。3. 非居民账户:要求对非居民账户进行特殊管理,包括开户流程、交易监管、资金清算等,以防止非居民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此外,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还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认证、资金风险防范等方面,以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与稳定。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对企业有哪些影响?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企业的支付结算活动带来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和管理。通过规范企业的支付结算账户管理、跨境付款、非居民账户等方面,能够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同时,为了满足企业在支付结算活动中的需求,现代化的支付结算工具也在不断优化和创新,企业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针对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活动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涉及到支付结算账户管理、跨境付款、非居民账户等方面。该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的支付结算活动产生一定影响,但同时也会推动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和优化,以提高支付效率和维护市场稳定性。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需要遵守的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什么是支付结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票据、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其中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

上述结算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说明了支付结算不同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支付结算行为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也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和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简述支付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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