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分类的意义(民事权利所包含的类别有哪些)
根据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我对“民事权利分类”的一些看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民事权利分类的意义
根据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意义在于,财产权受到侵害,一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哪些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二、民事权利的意义是什么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三、民事权利怎么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
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综上所述,每个人在民法的相关规定下,都被赋予了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而民事权利也是有着不同的分类的,不同的民事权利有着不同的意义,保护着民事主体不同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事权利所包含的类别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民事权利包含什么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 不安抗辩权 。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特点是什么
(一)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体现。具体表现为: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在民事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在民事主体资格上,公民和公民之间无任何差别。在我国,法律不承认任何特权人物的合法存在。
2.我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也可以通过其 法定代理人 的代理而参加各种必须的民事活动。
3.我国公民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都有同等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行为能力内容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在人身权方面,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可以获得自由生存和安全的必要保障。在财产权方面,我国公民可以享受各种财产权利,不仅可以满足公民生活的需要,而且可以满足公民生产经营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在物质生活、生产领域享受权利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三)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我国公民所能参加的民事活动的范围的扩大,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程度的提高,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和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义务。
(三)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民事权利一共包含上述五种,民事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必须要承担 侵权责任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根据权利的功能,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民事权利的功能分类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可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民事权利具有哪些特点
民事权利具有三个基本特点:
1、平等性。每个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2、连续性。公民的民事权利从其出生至其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从其成立至其消灭,自始至终都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
3、真实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强大的物质基础,使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得以保障。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什么内容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民法典》第十三条__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债权包括
1、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债的发生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__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法律类型
法律主观:
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种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法所调整对象划分。财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人身权不直,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种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法所调整对象划分。,财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所进行的分类。,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请求他人偿还借款的付款请求权;,形成权: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消权、合同解除权;,抗辩权: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权利。例如:拒绝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特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妨碍或干涉的权利;,相对权:权利主体依法仅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主要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不在于说明权利的大小。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对的。,例如: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碍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行为。,4、主权利和从权利,依据民事权利的互相依赖关系而进行的分类。,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作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例如:购买商品和索要发票的权利。,5、原权和救济权,依据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目的进行的分类。,原权利: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民事权利均是原权利;,救济权: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身体健康权是原权利,请求赔偿权是救济权。,6、既得权和期待权。,依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进行的划分。,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即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的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可以由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长期地不主张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权、形成权或抗辩权等),尤其是当权利人对于有关财产的安排或对某种他本来可以用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措施置之不理,使得相对人合理地认为权利人不会再行使他的权利时,该权利可能失效。权利失效的后果是权利不再存在。,权利滥用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在外表上虽属于行使权利,但在实际上是背离权利本质或超越权利界限的违法行为。其特征是:1、权利滥用具有行使权利的表征或与行使权利有关,这是权利滥用的形式特征;2、权利滥用是违背权利本质或超越权利正当界限的行为,这是权利滥用的实质特征;3、权利滥用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权利滥用的法律特征。法律对权利滥用行为予以否认,或者限制其效力的原则,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功能是:1、指导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功能,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的时候不能越界;2、提供评价民事法律行为标准的功能,法官在审查因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争议时,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评判和解释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3、给法官提供解释和补充法律规定民事权利不足时的尺度。,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常见的例如财产权和人身权,分别对我们的财产和身体健康进行保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事权利的种类
民事权利的种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P12
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
其特点是:
(1)客体是特定的;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
(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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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 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③ 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 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2)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②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注意: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故而,在权利已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如甲欠乙1万元,一年后甲已偿还,后乙又要求甲再给付1万元,甲予以拒绝,否认自已欠乙1万元的债务。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4.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如果法律规定了该期间,即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依当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合同法》第95条)。
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二是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95条)。
(2)形成权的分类: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诉、可撤消的婚姻)与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的撤消权、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违约合同解除权)
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 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 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 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
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权利和权益的区别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区别: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民事权益是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民事权益即为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由此而来,民事权利即为民事主体依据民法而取得的为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民事权益分类如下:1、人身权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2、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3、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4、其他(继承权、股权)民事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写入民法典;明确债权定义: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其他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规定民事权利取得四种方式: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其他(兜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民事权利分类”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