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半年长租房成交量持续增长,是租房的人变多了吗?(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房子销售量依然在增长,虽然房价颇高,但人们处于各种原因买房的思想与热情没有丝毫减少,在今年的1月到5月期间,我国商品房的销售总面积已经达到...
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2024房屋转租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2年上半年长租房成交量持续增长,是租房的人变多了吗?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房子销售量依然在增长,虽然房价颇高,但人们处于各种原因买房的思想与热情没有丝毫减少,在今年的1月到5月期间,我国商品房的销售总面积已经达到了66383万平方米,总销售额已经突破了70,000亿的大关,如果按照这个数据继续发展下去的话,我国的商品房平均价格恐怕很快要突破1万元的关卡了,这是一个极度危险的信号,标志着年轻人在买房上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大家的消费能力下降疫情过后的2021年,本以为会受到去年的影响,大家的消费能力下降,但事实证明,一些大宗商品的销售量反而节节攀升,一部分人在购买了房屋的时候选择按揭贷款,在贷款成功之后,虽然他们有了自己的房子,但身上也加了一个全新的身份,那就是房奴,如果将一个房子的价格按照100万元进行计算的话,这些房奴就要先付30%的首付,也就是说整整30万,剩下的钱不仅要支付利息,还要按期进行还款。非常好的投资方式
现代社会,谈婚论嫁最重要的便是房产,没有房子做婚姻的铺垫,一般很少会有女孩答应结婚,即使双方父母不看重房子,这双方顺利步入婚姻,但之后面临的问题也会一个个接踵而来,房子到底是不是刚需问题,每个人的内心里都有不同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大家愿意通过按借贷款的方式去买房,就是因为名下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况且很多人买房并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投资,因为看到了今天的房屋市场价格之后,很多人都觉得房屋是一个非常好的投资方式。
用房屋进行投资是非常不明智的
最近几年的房价节节攀升,即使最近趋于平稳还是居高不下,有很多炒房客们买房之后高价售出,赚取差价,国家出台政策制止炒房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这个“行业”即将进入低潮期,专家认为,目前很多地区的房价都已经进行了调控,并且在平衡性方面已经有了良好的控制基础,房屋只能住不能炒的概念,也实实在在的影响了很多人面对大部分地区的楼市降温情况,用房屋进行投资是非常不明智的一个手段,如果房屋的价格在之后大幅度下跌,那么这群贷款买房的人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租住房屋也是一个特别可行的计划
目前很多年轻人在接受了新的生活方式之后,他们认为租住房屋也是一个特别可行的计划,与其直接用大笔的钱购买房屋,倒不如每个月花上一笔小钱去租住适合自己的房屋,由于房价越来越高,租房人群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目前我国租房客已经达到了2亿左右,据专业机构预测,到了2022年,我国的租房人群将会到达2.4亿人左右。
对于新市民和青年人来说,租房只是阶段性的住房需求,结婚、生孩子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专家表示,他们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阶段性的住房困难,过了几年,有一定的积累和能力,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购买共有产权房,改善居住条件。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的通知
鲁自资规〔2021〕9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支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分局:为有效规范全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交易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3年12月17日
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推进存量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规则、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线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规范“信息发布—意向达成—签约—交易监管”交易流程,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税费缴纳、登记等业务合作,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公布和获取市场信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以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涉及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分、资产处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等形式的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在内的各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
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依照房地产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二)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政策等明确应当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
经批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同意转让的,应当将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经审查土地用途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可以不补缴土地,转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 不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人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追加缴纳的出让价款,按照评估现有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扣除土地使用权优惠价合理确定; 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的,补缴土地的出让价款应当按照评估变更后规划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扣除现有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优惠价合理确定。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交易自由。 原转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二)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商品住宅用地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各项建设条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仍然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按照建设条件进行建设活动。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签订履约监督管理协议的,与协议有关的权利、义务转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建立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开发投资总额25%未完成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申请房地产转移预告登记,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
登记权利人可以凭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建设申报手续。
转让双方可以约定预告登记的期限,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期限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中。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十二条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不报批准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机关批准。 转让后,可以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也可以改为直接转让方式。
第十三条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在本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转让给本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补充土地转让价款后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合并转让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进行分割合并转让,并依法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整合分区应当具备独立的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拟分割地块已经预售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分期转让应当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等控制指标的要求。
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事务和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全区地块分期转让。
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 M0 )允许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将楼、楼等固定边界作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具体分割条件、分割流程、分割后容积率规划条件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不同用途,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
第十六条土地合并涉及的地块应当边界相邻,涉及土地分割、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原则上统一按出让方式处理,其中分割土地应当按土地市场价格补足土地出让价款。 合并地块用途符合用地定额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保留定额方式; 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可以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统一的剩余出让年限,也可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补交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让金按相应年限登记。
第十七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报。
以买卖方式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申报低于基准地价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转移。
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依法需要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加强有关地方司法处理工作联系,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案件,人民法院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明有关房地产权属情况、原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属义务等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司法处置土地可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其中涉及划拨和处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如实告知当事人有关地块情况。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出租人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出租或者转租以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
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有偿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由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收益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土地等级、用途等因素确定。
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关收益的,可以不另行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长期出租或者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未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者配额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不得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八条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决定书、房地产权证的承载用途或者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用途; 不得在擅自租赁的土地上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需要建设临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后,由出租人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约定出租人承担临时建设工程拆除责任。 需要改变用途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履行担保债务时,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发生实现的,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三十条自然人、企业作为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房地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间债权债务合同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对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三十一条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房地产登记且无扣押等限制权利的,可以设定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
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需要另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开发建设完毕后,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连同土地依法一并抵押。
第三十四条处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财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授予和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在缴纳与依法应当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当的转让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二)养老、教育等领域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仍应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抵押权实现时不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
(三)同时设定多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明确载明抵押权顺序。
当事人对抵押权顺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服务与监管第三十五条优化市场服务体系。
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聚合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业务窗口,大力发展“网络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处理、一站结算”。
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
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发展相关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完善市场信用体系。
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估规则和约束措施,将相关市场主体和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土地市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市场交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保护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规泄露、篡改信息或利用信息营私行为。
探索实施网络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构建多角度立体的风险化解和补偿机制,有效防控市场交易风险。
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
严格执行公示地价体系,及时更新公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 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土地转让相关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
加强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入总量、结构、时序等衔接,及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土地市场总体调控,保持市场平稳运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各市应当结合本实施细则和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办法、交易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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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益乐村和被告益爱公司于1994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益乐村将其位于杭州古荡文三路边,建筑面积共计2万平方米的6幢商业用房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月31日止;益乐村在1994年9月30日前完成6幢楼房的室内地砖铺设、外墙贴瓷条砖、四周铁栅围墙、场内空地混凝土平整、修通文三路至电子城的道路等项目,逾期不能交付使用,作处理。合同还对租金的数额、交付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等均作了规定。后,益乐村将上述6幢商业楼交付益爱公司使用。因益乐村未依约对楼房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益爱公司则自行出资修建。同年11月28日,益乐村出具授权书一份,明确将合同规定的6幢楼房出租权授予益爱公司,授权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管理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益爱公司负担。1996年9月5日,益乐村与益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益爱公司同意益乐村收回原合同中的1号、2号、4号和5号等四幢商业楼,所欠租金在该4幢大楼的装饰及其他投资款中相抵结算。同月,双方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益乐村将6幢商业用房中的3号、6号楼计6399平方米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从1996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1996年12月31日前的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以后每两年在原租金数额上递增2元,益爱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拖欠两个月以上,益乐村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有关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以双方9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上述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益爱公司将1号、2号、4号和5号楼归还了益乐村,并将其在该4幢楼房中的装饰、改建及修路费共计4617263.30元的清单交给益乐村。随即益乐村将上述4幢楼房转租给他人使用,但未对益爱公司提交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核。益爱公司则就其承租的3号、6号楼进行改建并增添设施(鉴定价值为343184元)并先后与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分别订立了使用面积、租用期及租金不等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使用。其中益爱公司与新时代市场后来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新时代市场租用的3号楼第一、二层(部分)1200平方米营业房,益爱公司同意从1997年7月1日起退还给益乐村,再由益乐村与新时代市场另行签订租房协议。但新时代市场既未与益乐村签订协议,也未将所租用的营业房归还给益乐村。1999年1月29日,益乐村因与益爱公司就租金支付及装饰、修路费用等发生争议,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益爱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8320878.49元,并承担诉讼费。
益爱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益乐村支付未按约装饰楼房和修通道路的4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裁判要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新时代市场和荣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审理,杭州中院认为: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租赁合同,明确约定1994年6月的租赁合同终止。益乐村在收回4幢楼房后,应对益爱公司在其中的装修改建投资款委托有关部门审计,折抵益爱公司的租金。但益乐村未按约定履行,便将4幢楼房另行出租他人后改建,致使现在无法审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益乐村承担。而益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房租,已构成违约,益乐村据此要求终止租赁关系,由益爱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益乐村与益爱公司间的租赁关系终止后,益爱公司应归还房屋,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亦应随之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2月2日作出以下判决:
一、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二、益爱公司、新时代市场、荣达公司、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使用的位于杭州文三路北侧属益乐村的3号、6号楼房归还给益乐村。
三、益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乐村房屋租金6394276元(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1日止,扣除已付租金)。
四、益乐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爱公司1、2、4、5号楼的改建装修、道路等投资款3464276.20元。
五、新时代市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乐村房屋使用费551000元(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1日止)。
(二) 转租合同的效力及合同主体变更
对出租合同,一审、二审都支持了益乐村的主张,同意终止履行。但出租合同被终止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应继续履行?两审法院意见有分歧,杭州中院根据益乐村和益爱公司出租合同“拖欠两月租金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规定,判令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除承租人益爱公司外,次承租人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所占用的房屋亦应一并归还。也即出租合同的效力及于转租合同,出租合同被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这样处理,单从出租合同角度考虑,并无不当,但次承租人的权利却无端受损,值得推敲。二审浙江高院经审理,否定一审对转租的判定,改判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由益乐村取代益爱公司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说,二审的判决是有相当的开创性的。
第一,出租合同被终止,转租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终止。上述情形,转租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法无明文规定。虽然益乐村曾将房屋的“出租权”书面授予给益爱公司,益爱公司转租房屋及第三人承租房屋并无不当,但事后益乐村和益爱公司签订的新租赁合同中又约定“拖欠两月收回房屋”,可见从合同的规定看,益乐村授权益爱公司转租并非无条件,一审法院也正是据此判令“收回房屋”。但问题是,转租合同依法成立并在履行之中,次承租人的合同权利亦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从权利的来源看,不论出租还是转租合同,其终极权利都来源于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拥有的合法的使用权、收益权,本案中益乐村将房屋出租给益爱公司,就是出租人对其房屋使用权能的一种处分。在益爱公司“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依法终止出租合同的效力,是对出租人租赁物使用权的一种保护。转租合同中的转租人,同时也是出租合同中的承租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转租合同之所以成立,首先是基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授权,没有出租人的许可,转租的行为无效。从这一意义上讲,次承租人根据转租合同租赁房屋是出租人的意志在转租合同中的延伸,是符合出租人的利益的。即使出租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被终止,由次承租人按转租合同的约定继续使用租赁物和履行相关义务,并不会造成对出租人权益的侵犯。从衡平的角度讲,一方面,次承租人已经在约定的时空纬度内占有、使用租赁物,并且完全按转租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出租人对转租是明确同意的;再者,由次承租人继续承租,并不会损害出租人先前期许的利益,因此维持转租合同对次承租人的效力,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转租合同随出租合同的终止而终止,那么,次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权利就会始终处于变动之中,交易的安全因此被破坏。循之,则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与当今世界租赁权“物权化”的司法潮流不符。二审法院综合两个租赁合同的约定,全面考量合同订立当时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判令未履行完毕的转租合同不受出租合同终止的影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这样判决,既依法处理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又妥当保护转租关系中的次承租人利益,维护了市场的秩序,是对法律“活”的运用,值得赞同。
第二、“举重以明轻”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举重明轻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也是一项法律逻辑上的基本论证。举重明轻的推理方式为:“尚且……当然”;所谓的“重”和“轻”,指其法律要件的宽严或法律效果的广和狭。现行法律对本案所涉情形如何适用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买卖不破租赁”都作了明确规定,本案当然不属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本案情形与“买卖不破租赁”在法律政策基础上有相通之处。即“买卖尚且不破租赁,出租合同终止当然……”,并且本案中出租人对转租是同意的,与“买卖”相比,可谓“轻”。二审法院判决虽然没有点明“举重以明轻”,但其法律思维上显现了对“举重明轻”法律解释方法的大胆运用。
第三、直接判决由原出租人继受转租合同。在出租合同依法被终止,转租人丧失转租权的情形下,转租合同要继续履行,就必然涉及到合同主体的变更。由于本案的起因主要是益爱公司拖欠房租而引起,益乐村出租房屋的初衷没变,其将收回的1号、2号、4号和5号楼房,随即又出租给他人使用,亦可说明。并且,转租是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的,由出租人取代转租人继受合同,于出租人并无不利之处。据此,二审法院为避免次承租人的租赁权因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动而被危及,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出发,判令转租合同由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继续履行,应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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