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国启动什么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建议)
煤炭资源税。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显示,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所以20...
大家好,今天我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我国启动什么资源税改革的问题。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会将我所了解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与大家分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4年我国启动什么资源税改革
煤炭资源税。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显示,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所以2014年我国启煤炭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资源税改革建议
资源税是矿业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重要税种。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启动了我国的第一代资源税费制度,是我国资源有偿利用制度的开始。1994年,我国对原有的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确定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并将资源税定位为调节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级差收益。
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在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意义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造成现行资源税调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适应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越来越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功能定位不准确,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符
我国现行资源税被定性为既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又调节资源级差的税收,在功能作用要发挥税收与收益分配两种不同的功能,其定性与功能定位均存在着问题。首先,在资源资产收益已经由矿产资源补偿费承担的情况下,仍然赋予资源税收益分配的功能,不仅与税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税收与资源资产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其次,定位于级差收益调节的资源税使得纳税人税负情况主要取决于资源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这样现行资源税并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有利于资源开采的可持续进行。
2.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混乱。资源税最初被定位于调节级差收入,后来又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税资源的所有矿区,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行使了国有资产收益的职能。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开始征收,但是其定位于补偿开采行为所造成矿产资源消耗,维护国有资源收益,而实际上却是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和矿业部门行政费用。由于地方政府难以从资源税征收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对于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治理资金的筹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开征的各项收费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征收,不同地区管理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导致各地区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不同,难以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
3.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抑制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我国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十分广泛,在征收客体上,应当将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其征收范畴。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从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产资源,对大部分非矿产资源都没有征收资源税,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使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而言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高,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高,而不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就相对较低。这种不合理的比价直接导致企业对不纳税资源及其后续产品的争抢,在需求的促动下,非应税资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夺和毁坏。
4.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税额偏低
现行的资源税全部采用从量计征,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征方式,这种计税方式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按照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从量定额计征一方面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资源税应税额的征收与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脱钩、征收税额多少与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矿山企业的盈利也没有关系,直接造成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采富弃贫,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导致资源税收入增长缓慢,使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不利于真正维护国家对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应财政能力的提升。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1994年规定的最高税额为每吨60元,最低税额为每吨0.3元,并且多年来很少调整。据统计,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
(二)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矿业经济发展,特别是在资源短缺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应该及时对资源税进行调整,使之实行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资源税的调整方向应当是理顺我国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税费关系,使资源税能够在矿产资源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平衡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资源税的调节杠杆作用,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资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内在化,利用计税依据、税率等调节工具影响资源价格、成本变化,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1.改革资源税的定性和功能定位
根据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开征资源税有利于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具体讲,资源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程度征收的税种,开征资源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主张把资源税作用定位为:补偿矿业活动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用于国家矿业管理支出和治理矿业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使企业生产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促进企业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并改进环保措施,从而达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至于调节资源的绝对、级差收益的任务,应该由具有“权利金”性质的资源补偿费去完成。
2.理顺税费关系,规范征收行为
将资源税定位于补偿矿业活动的社会成本,将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在税费并存的条件下,应理顺税费关系,发挥其不同的调节作用。一是资源税定位于社会成本补偿,一方面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用于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态和环境问题,维护矿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起激励惩罚机制,促进资源节约。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发挥“权利金”的作用,调节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征收机制设计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乱挖滥采,使矿产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够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促进矿业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在理顺上述几项资源税费关系,明确其各自承担的职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义擅自开征的各种收费应予以废止,规范征收行为。
3.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原则上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部分和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具体应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具体税目可以根据资源分类去制定。因此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扩大征税范围,从我国现实角度来讲。可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征收资源税,将与土地资源相关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对一些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等进行相应的费改税,一并征收资源税。
4.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和税负
西方工业化国家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证明:资源税高税率有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节省资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它们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税率的资源税。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税率(燃油税收入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另外,美国石油资源税每吨超过130美元,相当于我国石油资源税的34倍。对能源实施高税率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基于此,我们认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和资源利用的回采率挂钩,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与节约利用,促进资源利用效益与水平的提高。同时相应提高资源税负在矿产资源产品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并根据不同资源品种和不同矿区的开采周期采用不同的税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类型资源税率的制定应遵循一下几项原则: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通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小的资源;矿业资源开发高峰期矿区高于衰退期矿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有利促进矿山企业珍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关于资源税改革时机的选择,我们认为当前正逢其时,政府政策应该更侧重于消除不必要的垄断因素,逐步的推进资源产品价格调整,以及推进资源税赋关系的调整。前些年资源税改革正逢物价走高,那时候执行无异于对物价上涨火上浇油,现在时机已经来临,应该上调资源税税赋。资源税税赋改革确实可能一定程度上传导到消费品上,比如导致最后水价、电价和一些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有上扬压力,政府应该直接补助最低社会保障层,使得其对整个社会正面效应最大化,消化负面效应,中层社会阶层以上人士则可以通过调整应对所谓物价上升的压力。当然,一定程度上的价格上扬压力可能会使得人们再次回归简约生活方式,这正是我们的政策导向。
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后资源税该怎么缴
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就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给予明确。
1.资源税计税依据咋确定
通知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2.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
通知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3.这三类矿产资源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一类: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第二类: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第三类: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纳税人需注意的3种情形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3.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我国新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期待即将全面推进的资源税改革,不仅要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度,促进经济形势发展。更要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什么时间起开征水资源税?
2016年5月10日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文《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随着经济的现在资源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而且构成资源税的内容延伸了很多,尤其是水资源浪费很严重,所以,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这类产品扩大。现在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的。
扩展资料:
纳税的原则是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但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至4倍。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至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同时,办法规定了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六种税收减免情形。
百度百科-水资源税
2014年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
一、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演进轨迹资源税,在我国的历史十分悠久,可以上溯至周朝的“山泽之赋”,此后历朝历代在不同程度上都对矿冶资源、盐业资源等课税。但我国现代资源税制度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征的盐税,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革和调整,逐步走向成熟并形成了现有的制度框架。
(一)萌芽阶段(1949—1983年)1949年l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将盐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在全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新型城镇化包容性发展的路径设计与战略选择”(批准号:12&ZD10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同市场结构下我国环境税效应研究”(批准号:13BJY149)、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研究”(批准号:2013PYYJ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项目“中国环境税改革路径研究——基于OECD国家经验”(批准号:swul409126)和“环境税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机制研究”(批准号:Swu1509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3宏巩锂济研完2015年第9期国范围内征收。国务院于1950年1月20El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盐政,确定了盐税征收原则、盐税税额和管理办法。1950年1月31El,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正式将盐税单独列为一个税种;3月8号,中国盐务总局正式成立,负责全国范围内盐的生产和盐税征管。从1958年7月1El起,盐税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移交给税务部门。此后,盐税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最大的一次调整是1973年将盐税作为一个税目并人工商税。这一时期的盐税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由实物形式的税收逐渐转变为货币形式的税收。最初的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央统一分类分区等差核定,之后调整为从量定额征收货币。二是盐税完全作为中央税,由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且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三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盐的产、供、销都由政府指令性计划确定,因而盐税的规模可以通过政府人为地控制。新中国成立初期至“利改税”以前的盐税主要是为解决战后财政资金困难而设立的。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盐税筹集了大量比较稳定的收入,为社会经济的快速恢复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实际上就是盐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实行国家专卖且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低的盐,并未考虑对其他矿产类资源征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横向税收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资源税的盐税,其首要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并未考量其调节经济和促进盐业资源节约利用的作用。
(二)初步建立阶段(1984—1993年)2O世纪80年代初,我国正处于“拨乱反正”之后的经济发展时期,国家财政资金严重匮乏。同时,国家开始重新审视税收与国有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开始进行“利改税”的探索。在财政缺钱和“利改税”的背景下,资源税应运而生。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草案)》,决定从当年10月1El起开征资源税,以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和单位因资源结构、开发条件等禀赋差异造成的资源级差收入,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资源收益分配关系。不过,当时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部分,征收方式为超率累进,表1为1984年资源税税率结构。自1984年至分税制改革这段时期,资源税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最主要的一次调整是1986年将煤炭资源税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税收模式上属于利润型资源税,计税依据为资源企业和单位开采资源获得的超额利润。二是税收功能定位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特别强调税收公平,销售利润越高其资源税税率也就越高。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实际上是当时财政缺钱的产物,但在客观上也发挥了经济和社会功能,这属于资源税制度设计的“意外收获”。在经济层面上,由于实行多级超率累进税率,资源税能够充分发挥“经济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在表11984年资源税税率结构销售利润适用税率12%(含)以下不缴纳资源税超过12%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5%累进计算超过20%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6%累进计算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7%累进计算4宏观饪济研2015年第9期资源行业发展形势好的时期,资源企业利润较高,适用较高的税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源行业过热的趋势;在资源行业不景气的时期,资源企业的利润相应下降,适用较低的税率,可以起到减税的作用,促进资源行业复苏。在社会层面上,超率累进的资源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促进行业利润平均化,实现税收公平目标;另一方面,对于抑制过度开采行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制度也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一是征税范围较窄,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税负横向不公平的问题,也不利于促进资源环境政策目标的达成。二是多级次的超率累进税率虽然有利于纵向公平,但计算比较复杂,税收成本较高,这也是1986年煤炭资源税改为从量定额征收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纳税地点为资源企业所在地,可能造成税源和税收的背离问题。
(三)成型阶段(1994—2009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比重持续下降,而地方财政相对宽裕。为提高中央财政比重并妥善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我国启动了一次影响深远的税收制度改革,即分税制改革,资源税制度在此次改革中更加完善。1993年12月2513,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13起正式施行。此次改革奠定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的框架,此后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当然,政府在这期间(主要是2000年以后)也在资源税税额标准、减免税优惠等方面进行过一些微调,如表2所示。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的资源税制度主要实现了两大转变。一是由中央税转变为地方税。为了弥补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权的“侵占”,中央将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外的其他资源税收入划归地方收入。二是由利润型资源税转变为产出型资源税。1994年以前,除煤炭外,原油、天然气、铁矿石都按照超额利润累进征收资源税;1994年改革后对所有资源税目实行从量征收。总体而言,1994年的资源税改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成功的。第一,此次改革基本解决了国家的身份问题,明确划分了租和税的关系。④改革明确界定了资源税是国家基于政治权力参与资源产品剩余价值分配的一种形式,区分了国家基于资源所有权而取得的资源补偿收入或资源利润收入,将征税范围扩大至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表22003--2009年我国资源税制度调整情况年份调整内容2003石灰石、大理石的单位税额分别调至0.5—3元/吨、3一l0元/立方米2004煤炭:陕西、青海、内蒙古、山西调高税额2005年
1、煤炭:安徽、宁夏、重庆、贵州、福建、山东、云南、河南调高税额
2、石油:幅度税率调高为14—30元,吨
3、天然气:幅度税率调高为7—15元/千立方米2006年
1、煤炭:江苏、湖南、四川、江西、吉林、辽宁、甘肃、湖北、河北、广西、陕西、内蒙古、广东调高税额
2、矿原矿:取消有色金属矿原矿减征30%的优惠政策,对冶金矿山铁矿石减征40%税额,调高锰、钒矿石税额
3、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2007年
1、煤炭:焦煤调为8元/吨
2、矿原矿:提高三类矿石(铅锌矿、铜矿和钨矿)的单位税额
3、盐:实施减税的优惠政策2008年矿原矿:提高硅藻土和玉石、磷矿石、膨润土、沸石和珍珠岩的单位税额2009年煤炭:新疆调高税额此次改革更加有利于税收征管。将资源税改为从量计征,既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又减少了企业的计算困难,有效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94年资源税制度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一是从量定额征税不能反映资源产品的价格变化。自1994年以来,我国资源产品价格持续上涨,但资源税税额标准并未相应提高,政府不但未能分享资源市场繁荣带来的收益,反而由于其他税种的快速增收弱化了资源税的地位。二是税率过低使得资源产品价格偏低,导致企业在使用生产要素时产生了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一方面,相对于其他生产要素,资源产品价格低激励了企业用资源投入替代其他要素投入;另一方面,低价格提高了企业的实际购买力,增加了对资源产品的购买。这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使得企业的发展过分依赖于资源开发和投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创新。鉴于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改革现行资源税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改革阶段(2010年至今)早在2007年,资源税改革的方案就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但由于当时通货膨胀压力较大、宏观经济过热,改革被暂时搁置。直到2010年6月1日,新疆率先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试点,标志着资源税改革取得重要突破。⑤同年12月1El,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由新疆扩大至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宁夏等西部12个省区。2011年l0月10Et,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要求从11月1El起将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推向全国。与此同时,资源价格机制改革也正式启动。2012年,在两广地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2013年,在部分地区实施了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2014年,作为改革重头戏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自12月1El起,煤炭资源税全面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2%一10%,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与此同时,国家还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费制度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改革内容:
1、新疆率先试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为5%,并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稠油和高凝油实施2010综合减征率政策
2、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西部12省区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1、煤炭:提高了部分煤炭产品的税率20l1
2、石油天然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对中外合作企业的矿区使用费改为征收资源税
1、铁矿石:自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2012
2、天然气:在两广地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2013自2013年1月1Et起,在部分地区实施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
1、自2014年1月1日起,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调高:
(1)岩金矿石:一等至七等矿山每吨税额分别调整为10元、8元、7元、6元、5元、4元、3元;
(2)磷铁矿:税额调整为每吨4元
2、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改革:
(1)改革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
(2)实行2%一10%的浮动比例税率,由各省市自行确定适用税率;
(3)取消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部分各地方政府收费基金项目2014
3、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调整:
(1)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2)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3)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4)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管理作出调整6宏巩锃济研2015年第9期年间我国资源税制度的调整情况。这一阶段的资源税制度在改革试点中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比较明确的,即改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为从价定率,扩大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但是,这一阶段的资源税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改革涉及深刻的利益调整,遭遇来自各方的阻力,存在“政府俘获”现象。例如,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两桶油”成功地说服政府调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使得资源税增加的同时,石油特别收益金以更大的幅度降低。二是新一轮的资源税改革选择在我国经济进入中低速增长的“新常态”时期实施,政府需要考量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改革面临诸多压力困境
二、资源税制度改革面临的现实1994年分税制改革搭建了我国现代资源税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后经历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等重大调整,但很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让当前资源税改革面临四大现实困境。
(一)限制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第一,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盐等列举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而将水、珍稀动植物、土地、森林、草场等自然资源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这种制度安排存在两种效应:一是替代效应,即选择性的征税政策人为地造成资源产品税负不公,在客观上鼓励了用不征税资源替代征税资源,扭曲了企业的经济决策;二是收入效应,即这种制度设计不仅让国家放弃了部分资源产品的税收权利,还鼓励了对不征税产品的过度使用,造成比较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第二,资源税多数税目实行从量计征,难以反映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除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陆续实现从价计征改革外,其余税目仍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实际上,各类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一般较大,征收从量税难以发挥资源税“经济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在经济繁荣高涨、资源投入增加、资源价格攀升的时期,国家既不能因经济增长、资源产品价格上涨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也不能对过度膨胀的资源需求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以达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目的。而在经济疲软下行、资源投人减少、资源价格低迷的时期,资源税又无法对要素成本进行有效调节,从而促进经济恢复。第三,资源税税率整体偏低,人为扭曲了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长期以来,国家采取人为压低资源产品和农产品价格的方式推进工业化进程,对资源产品的价格进行诸多管制,使得资源价格长期低于其社会成本,同时对资源产品征收很低的资源税,让生态环境承担部分发展成本。这种制度安排在客观上加速了经济发展,但也存在诸多后遗症。一是自然资源被过度开采使用,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压力,经济的发展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二是经济增长对要素投入增加形成路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创新,不利于经济转型和结构升级。但最深层次的影响则是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制度羁绊。如果资源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税收制度体系都不是市场化导向的,微观市场主体的资源要素投入决策就不能反映市场机制运作的结果,整个经济也就缺乏市场化的微观基础。
(二)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税种定位不能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差别不论是1984年正式建立资源税制度,抑或7宏观谨济研2015年第9期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再到后来的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改革,都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作为资源税的一个重要目标。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税收是国家基于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现的是作为国家代理人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收费(租金)则是国家基于经济权利取得的收入。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的资源收费项目等都属于资源收费(租金),是基于国家经济权利、让渡资源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方面具有很大的弹性和很强的作用。资源级差收入是资源租的一种,资源租又有绝对资源租与级差资源租两种形式,前者因国家对资源的垄断而产生,后者由资源禀赋各异而形成,两者都源于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是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资源开采使用者之间平等交易的结果,体现的是国家的经济权利。因此,用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在理论上存在缺陷,混淆了国家政治权力所有者和自然资源所有者的两种不同身份。
(三)资源税在分税制财税体制中的定位存在偏差根据分税制改革的制度安排,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外,资源税被划人地方税,其收入由地方政府享有。在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宏观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一种流行甚广的观点,认为在推进“营改增”的同时,可以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扩大征税范围、适当提高税率,将资源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在资源私有化或者资源丰富的国家,这种制度安排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国,如果“营改增”以后不对增值税分成比例进行调整,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缺乏可行性。第一,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与资源全民所有制在理论上有冲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为国家所有,作为国家代表的中央政府理应享有自然资源税收的收益权。第二,我国自然资源分布极不均衡,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会造成省际横向税收分配失衡。以煤炭为例,其探明储量的80%集中分布在北方,其中,华北地区则集中了64%的储量;而石油探明储量的98%左右分布于北方地区。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使得资源丰富的省市获得了一笔可以自由支配的税收收入,而作为资源主要消费地的其他省市在承担资源税税负的同时却无法分享资源税收人。以2013年为例,甘肃省资源税收入l9.5亿元,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为4.9%,占九个地方税种∞收入的比重为21.7%;而重庆市资源税收人仅为8.4亿元,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为0.82%,占九个地方税种收入的比重为1%左右。第三,将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会造成资源节约利用的“负激励”。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税收收益,可能纵容破坏性开采自然资源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结构。第四,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整体偏窄,收入规模太小,不足以支撑地方财政收入。以2014年为例,全国资源税收入共计1083.66亿元,占全国地税收入的比重仅为2.1l%。除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少数资源大省外,资源税整体规模难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造成明显影响,即便全面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将整体税负提高1倍,资源税也难以成长为地方主体税种。表4为201l一2014年全国部分省市资源税收人情况。
(四)改革过程中存在“政府俘获”现象我国的资源税改革从一开始就未能摆脱“政府俘获”的魔咒,部分决策包含了对各利益集团的妥协,未能真正体现资源税改革的初衷,影响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的实现。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以不提高国宏观锃济研2015年第9期表42011—2014年全国部分省市资源税收入情况201120l220132014资源税收入占地税比重资源税收入占地税比重资源税收人占地税比重资源税收入占地税比重(亿元)(%)(亿元)(%)(亿元)(%)(亿元)(%)全国598.961.8O904.32.141005.722.131083.662.11北京O.30.010.800.030.820.O30.780.02天津2.643.1331.553.3929.442.7628-352-3O重庆8.01O.988.690.968.390.829.70.84广东12.210.3l31_350.9733.150.6533.90.59湖北10.131.2512.431.O616.23l。1518.831.14辽宁68.834.6486.675.4589.623.8573.923.55内蒙古56.816.8668.1O6.7170.646.4572.7O6.38山西38.765.1843.784.5751.654.8558.9O5.99l陕西49.446.4761.596.2278.777.3284.907.72l新疆65.0112.2869.3510.5871.749.2978.179.75注:①资源税收入包含海洋石油资源税数据;②2014年资源税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税收快报,可能与最终核算数据存在少许差别。资料来源:2012--2014年《中国税务年鉴》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税收快报有垄断资源企业整体税费负担为前提。一方面,在油气资源税从量改从价计征的同时,国家提高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2006年3月25日,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但为配合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财政部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由40美元每桶调高至55美元每桶,基本抵消了资源税税负上升的影响。另一面,在提高资源税税负的同时又保留了诸多税费减免优惠。国家对油气田企业实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实际资源税负水平。油气田企业资源税按5%的税率征收@,但随着综合减征率逐年提高,其实际资源税负率远低于5%。@综合考虑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和各种优惠政策的影响,油气田企业的实际税费总负担还略有下降。第二,煤炭资源税改革@考虑了过多的政治因素。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是多方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政府俘获”的成分较重。一方面,2%一8%的幅度比例税率体现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俘获”,过大的税率幅度是中央向地方妥协的结果。全国煤炭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各省市从煤炭资源中获取的财政收入规模和比例差别很大。对山西、陕西、新疆、内蒙古等产煤大省而言,煤炭税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而对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省市而言,很少有来自煤炭行业的税费收入。为了减少煤炭资源税改革在地方政府层面的阻力,中央政府通过制定2%一10%的幅度比例税率默认了部分省市的资源依赖型财政利益,原有的煤炭收费项目的收益可以通过“换名”和提高税率的方式得以保留。另一方面,此轮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体现了煤炭行业对政府的“俘获”,削弱了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意义。资源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推动技术创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但煤炭资源税改革以不增加煤炭行业宏观税费负担为前提,资源税实际上沦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更难以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经济转型和结构升级方面有大的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改革范围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近日,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我国资源税于1984年开始征收,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随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近日发布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水资源费改税在此之前,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其他自然资源将逐步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但对具备征收条件的,授权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多数矿产品从价计征目前我国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通知》发布后,我国将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在已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此次改革将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此次改革还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此外,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更多详情请见《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测算具体适用税率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铁矿石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按40%税额标准测算)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四、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法律依据: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第五条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三)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本专稿由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提供 “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微信ID:fjftz-view),汇聚对福建发展热心的媒体、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各界人士,以自由的思想,从非官方的视角,普及自贸区知识、解读自贸区政策、分析自贸区问题、挖掘自贸区商机,并着力打造一个友好宽松的互动交流社区。关注“福建自贸区观察”,新鲜观点第一时间推送!
好了,关于“我国启动什么资源税改革”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我国启动什么资源税改革”,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