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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利企业有什么相关税收优惠?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或规定?(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如下:一、调整完善后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营业税、增值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国家有哪些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福利企业有什么相关税收优惠?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或规定?(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关于福利企业有什么相关税收优惠?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或规定?

国家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如下:一、调整完善后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营业税、增值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数额为3.5万元。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的职工工资加计1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一)举办部门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不含个体经营)。(二)认定条件。 1、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2、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残疾证件省内有效。(三)行业范围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同流转税。三、新老政策区别 1、调整了税收优惠方式--改全额减免或减半征收为定额减免原政策规定,全额免征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规定按每人每年3.5万元减征营业税、增值税,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1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扩大税收优惠的残疾人员范围--由"四残"增加为"五残"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的范围在原"四残"即盲、聋、哑和肢体残疾的基础上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员。 3、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民政福利企业扩大到所有安置残疾人的内资企业原政策规定,只有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才可以享受福利企业政策;新政策取消举办部门的规定,对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降低了安置比例--由35%降至25% 原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应占生产人员35%以上;新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达到25%。 5、更好地保障了残疾人员的利益--必须缴纳四险且通过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原政策规定为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即可享受优惠政策;新政策规定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四险,与原政策相比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个险种,并规定企业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以保障残疾人员可以及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6、更好地发挥了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兼顾了安置的相对比例和绝对数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安置比例作为减免税资格的认定标准,而没有考虑到安置人员的绝对数。新政策兼顾了安置比例和安置人数两方面因素,较好地堵塞了政策漏洞。首先,达到比例方可减免,有利于残疾人集中就业,便于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其次,按照安置人数确定减免税额,可以鼓励多吸纳残疾人员。因此,新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员,并使其集中、稳定就业,充分发挥了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残疾人就业的导向作用。

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政策如下:

1、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

2、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

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4、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5、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1、对城市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对农村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2、集中供养一般通过举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进行;

3、对于残疾人,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来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企业,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

法律依据:《中国社会福利制度》

三、社会福利制度的内容、特征与原则

(一)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1、社会津贴

社会津贴是国家在实行某一项政策或制度时,向法定或政策范围内的社会成员普遍提供的保证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的社会福利项目。

社会津贴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保障性;第二,临时性;第三,普遍性。

2、职业福利

职业福利是行业或单位通过提供集体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向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总称。职业福利被看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实行这种职业福利制度的原因有:

第一,就其性质来说,职业福利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

第二,建立职工福利制度,是与我国社区服务不发达的现状密切相关的;

第三,一些行业的工作条件之艰苦或危险,对工人的身体健康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解除这部分工人的后顾之忧,须对他们提供职业福利。

职业福利的内容大致分为三种形式 :一是以现金支付的各种福利补贴;二是职工集体生活福利;三是职工集体文化生活设施。

我国职业福利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普遍性或均等性;第二,差别性;第三,补充性。

3、社会福利企事业

社会福利企事业包括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事业是指通过民政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设施,来满足特殊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特殊需求的社会福利项目。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收养城市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精神病人;二是收养离退休孤老、家庭无力看管的残疾儿童、精神病人,以及定居或暂住国内无需人照料的海外侨胞、外籍华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有供养功能、医疗功能、康复功能、教育功能、生产功能及对社区的辐射功能,并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开展自费收养、有偿服务项目。 社会福利企业是我国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解决他们劳动就业和生活问题、帮助他们走上自强自立的道路、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一个社会福利企业除了符合一般企业的规范与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的比例并由此享受各种政策的优惠;生产的项目适合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制定适合残疾人劳动的安全生产措施。

4、社区服务。我国社区服务的主要内容为:第一,面向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的福利服务,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福利服务、为优抚对象提供福利服务、为少年儿童提供社区服务和为贫困者提供福利服务。第二,面向普通居民群众的便民便利的日常生活服务。第三,面向辖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的后勤服务。

国家补贴的项目有哪些

国家补贴的项目涵盖了多个领域,旨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推动科技创新等。

一、农业补贴项目

农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入,国家设立了多项农业补贴项目。这些项目包括粮食直补、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旨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二、科技创新补贴项目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和推动产业升级,国家设立了多项科技创新补贴项目。这些项目主要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团队,包括研发经费补贴、科技成果转化补贴等,旨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环保补贴项目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国家加大了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环保补贴项目主要包括清洁能源补贴、节能减排补贴、环保设备购置补贴等,旨在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减少环境污染。

四、社会保障补贴项目

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国家还设立了多项社会保障补贴项目。这些项目包括低保补贴、残疾人补贴、就业补贴等,旨在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

五、其他补贴项目

除了以上几个主要领域外,国家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了其他补贴项目,如中小企业发展补贴、文化旅游补贴等,旨在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提升国家竞争力。

综上所述:

国家补贴的项目涵盖了农业、科技创新、环保、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旨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推动科技创新等。这些补贴项目的设立和调整都是根据国家的政策导向和实际需求进行的,旨在实现国家的长远发展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三条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最新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⑴税收优惠政策,即: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享受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的优惠(不足3.5万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企业所得税享受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具体相关内容参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

⑵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文件精神,福利企业进口适合残疾人操作的设备时可享受免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限制进口设备除外)。

⑶残疾人职工岗位补贴。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残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残疾人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签订情况,按每位残疾人职工每年3000或5000元的标准补贴福利企业。该岗位补贴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

下面介绍一下相关优惠政策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200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企业是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酌情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所减免的税金全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奖金;有条件地提取少部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三、退税减税办法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二)所得税

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敬老院国家有补贴吗

有补贴。

(1)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2)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3)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在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民办的需要营业执照。设立养老机构有两种情形:公益性养老机构,仅需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就可以从事养老活动;经营性养老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养老机构许可证后,才可从事养老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养老院均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后才能从事养老活动,即使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也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而不是市场监管部门。

法律依据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福利企业有什么相关税收优惠?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或规定?(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今天关于“国家有哪些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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