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节点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什么和(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厅的区别)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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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节点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什么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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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厅的区别
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厅在职能定位、行政级别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职能定位
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包括制定应急管理政策和规划,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协调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等。它是地方政府在应急管理领域的核心机构,具有较为全面的职责和权力。
而应急管理厅则更多地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它通常作为省级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全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管理工作。在职能上,应急管理厅可能更侧重于对下级应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协助省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应急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行政级别
从行政级别上来看,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厅也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应急管理局属于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其级别通常与所在地方政府的级别相对应,如市(地)级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局等。而应急管理厅则属于省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其级别通常与省级政府的其他组成部门相同,具有较高的行政地位。
此外,应急管理厅在协调和指导全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工作时,还需要与中央层面的应急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和协作,确保国家应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综上所述:
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厅在职能定位、行政级别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而应急管理厅则更多地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指导协调全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管理工作。两者在应急管理体系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是
法律分析: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什么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民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要加强应急中心建设,整合公安110、交通122、消防119、急救120等主要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应急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在应急预案中确定的职责,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的有关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重特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及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保障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一)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水利灌溉、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并适时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下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应急局属于什么单位
应急管理局属于机关单位。
应急管理局是国家机关单位,主要负责国家应急管理工作,具有执法权。其职责包括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地区和部门应对突发事件,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统筹应急力量和物资储备,以及在救灾时进行统一调度。此外,应急管理局还负责对全国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局的职能范围:
1、负责制定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划;
2、组织实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等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自然灾害的预防和综合防治工作;
5、指导和协调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
6、组织实施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
7、负责应急管理领域的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
8、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上所述,应急管理局是国家机关单位,负责国家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预案编制、突发事件应对、灾情报告、应急力量调度等职责,并监督管理全国消防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好了,今天关于“什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什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