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传销罪的定性是怎样的(曾杰律师:传销犯罪的判定,主要看两个方面—传销模式和欺骗方法)
我国关于传销罪的定性是怎样的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

我国关于传销罪的定性是怎样的
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
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2、此罪与彼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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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律师:传销犯罪的判定,主要看两个方面—传销模式和欺骗方法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关于传销类刑事案件,根据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犯罪的评判,可以大致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观察涉案平台的组织架构,营销模式是否属于层级化的金字塔结构,是否会有传递性的层级性返利,是否会要求缴纳入门费或资格费等等。第二方面是否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具体而言,就是看涉案平台所销售的产品本身是否是货真价实的。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可以如此总结,传销类案件,首先第一看是不是构成传销的模式,第二看是否构成传销犯罪。因为并不是只要有金字塔结构或层级性返利就一定构成传销犯罪,也有可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行政违法传销。
在这类案件中,公安机关除了应该核实经营模式本身是否符合传销模式以外,还要核实相关传销模式所售卖依托的相关产品,是否具有真实的市场交易价值。相关传销模式是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为主要目的,还是以销售具体的真实的,有价值的商品为主要目的。
这是区分诈骗式的犯罪传销和团队计酬式的行政违法传销的关键性区别。对于办理传销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定性的关键问题,该项证据或事实才是最核心的问题。但是这类证据在很多传销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在侦查中的关注度并不多。因此我们认为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应该针对性地出台相关的刑事案件具体领域的司法解释或文件,也出台相对应的证据收集规范。
相关案例:没有任何产品为依托,不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的典型诈骗式传销
1.无任何产品,单纯收取入门费的传销:(2019)湘0903刑初167号
该案中,被告人则是纯粹的售卖会员资格,设置一级,二级,三级会员等层级化模式,没有任何产品为依托,纯粹的收取入门费。这种模式,会被认定为纯粹的以拉人头为目的,以拉人头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诈骗犯罪式传销。
2.五行币案,典型的空气币式传销:(2019)冀11刑终397号
该案是通过发售五行币,进行层级化的返利,符合传销模式特征,而且属于一种典型的传销犯罪。原因在于本案中的五行币虽然宣称自己是一种虚拟的数字货币,但是该数字货币没有采用任何区块链的技术进行开发,也无法在正规受认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也没有任何实际可以落地的应用场景,五行币只能在其内部的商城购买商品,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空气币、诈骗币。
这也意味着在当前大量数字货币类传销案或者相关刑事案件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数字货币本身是否属于空气币、诈骗币。而判定其是否属于空气币、诈骗币的相关标准,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统一,将来也很难有可能出台统一的标准。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司法实践中,根据数字货币本身的特性来判定其是否属于真实的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是否可以在多个公开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定价,获取该数字货币是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或者是相关挖矿行为获得,进而判断其是否属于空气币、诈骗币。
3.加盟商制:(2017)赣0429刑初76号
该案中,是以京广和商城为依托,以在大众商城和创业商城购物为名,要求参加者投入资金获得返利资格,成为其加盟商,实际上属于典型的收取入门费式传销,而由于所谓的加盟商、会员资格,并没有真实的代理销售商意义,因此该案构成传销犯罪。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研究员卢捷培对传销犯罪的关键判定问题所进行的分析与解读,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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