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局的主要职责有哪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导读: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负责这些事儿呢。它得宣传、贯彻并落实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规呀,把这些规定让大家都知道。然后呢,要组织土地、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局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导读: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负责这些事儿呢。它得宣传、贯彻并落实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规呀,把这些规定让大家都知道。然后呢,要组织土地、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的登记发证工作,让这些不动产都有证可依。还得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标准和流程,让登记工作更规范。同时呢,要对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能给大家提供查询服务。得建立并维护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把各种数据都整理好、保管好、备份好,这样才能更好地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呀。一、不动产登记局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严格执行各项法定职责,以确保我国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宣传、贯彻与落实。具体包括:全称组织开展和广泛推广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法规方面的普及教育及传播活动;有责任全面组织并负责土地、房屋、林木、草原等各类不动产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制定并完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规范化标准以及工作流程;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系统性的统计分析,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负责建立并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的基础平台;负责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科学化的整理、妥善保管以及定期备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其实我们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其实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其实可以实地查看。
二、不动产登记实际控制权如何认定
不动产登记实控权的鉴别方法研究
在法律意义上,对房产的实质占有权并不仅限于实际居住和利用,而是指房产处于权利人的实际管控范围之内。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房屋准住通知单以及相应的房门钥匙等充分的证据,便足以证实他们已经实际占有了本案所涉及到的相关房产,不论该房产目前是否处在施工建设阶段并未经过竣工验收手续。普遍而言,当人们成功获取房产的钥匙,并且完成了物业的入住手续时,就其实我们应当被视为已经对该房产产生了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其实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其实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三、不动产登记,指什么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定义
不动产登记,亦可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系权利主体及利益关联方向国家确认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以便将相关申述人的不动产物权事宜记录在位于不动产登记簿中之过程。该登记程序是以当事人的主动申请为前提,由国家专设机构进行操控。所登记的信息主要涵盖了不动产物权以及相应变动情况。且这些事项必须被清晰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便是指它的法律特性。对此方面的理解,学者们大致提出了以下观点: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司法行为说。实际上,不动产登记并非仅属于登记机构的行政管理举措,其实质更应该被视为一个能产生司法效力的事实行为。
具体来说,不动产登记涉及到的权利主要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各项不动产权利。
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功能,实际源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许多专家学者们都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乃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根本制度,它与每位公民个体的切身权益密切相关。这不仅体现出该制度自身的价值所在,而且也是其基本的职能所在。更为严谨地讲,此即为制度的经济学价值;其核心作用在于服务于市场经济。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际应用,主要体现在: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框架提供明确的财产权基础。另外,也其实可以在适量的程度上发掘出不动产登记所可能带来的衍生价值。对于许多制度来讲,它们之间其实存在着紧密联系,彼此间能够互相补充并促进各自的发展。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组织土地、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业务标准和流程;对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查询服务;建立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整理、保管、备份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