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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是什么(百科解读-20-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是什么1、利用公司法人形态规避法律。此种情形是指作为特定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利用现存的或所设立的法人团体,实施法人禁止其实施的行为。从外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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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是什么(百科解读-20-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是什么

1、利用公司法人形态规避法律。此种情形是指作为特定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利用现存的或所设立的法人团体,实施法人禁止其实施的行为。从外观上看,特定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但却把法人作为规避法律的工具,此时如果法律听之任之便有违法人制度的根本宗旨,此时就有必要揭开法人的面纱。

2、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例如,负有合同上特定不作为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不制造特定商品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项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还有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公司或宣告破产,然后再以原有的经营场所、董事会、从业人员等设立另一公司,且经营目的也完全相同,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的不正当目的。此时也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判令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3、公司法人财产不足。在实行公司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公司法人的财产是债权人的唯一保障,如果公司法人成员利用法人形式组织经营而又未足额出资,就可认为其有利用法人人格制度逃避责任的企图,此时就可以否认其法人人格。

4、人格混同。此情形在一人公司和家族公司中尤为常见,其实质是法人人格与法人成员人格完全混同,致使法人成为法人成员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法人成员)即公司(法人),公司即股东的情形。此时法院就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人格混同来否认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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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是什么拓展阅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是什么(百科解读-20-公司人格否认)

百科解读-20-公司人格否认

头条视频“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文字版

一、词条名称

公司人格否认

二、词条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呢?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尽管《公司法》第3条规定了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但是,《公司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例外情形。在发生这些例外情形时,可以否定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或者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越过公司直接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公司法》中规定的相应例外情形是哪些呢?

三、法条解释

下面我们来聊一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

《公司法》

第20条第3款 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分析得出:由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公司的股东,存在通过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且达到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直接要求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中,通常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制度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或“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不过,实际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不仅否定了《公司法》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还同时否定了《公司法》第3条第2款所规定的股东的有限责任。

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属于《公司法》第3条的例外规定。因此,公司股东如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仅可能导致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被否定,还可能导致股东丧失《公司法》第3条第2款所规定的有限责任的保护。

四、扩充内容

前面我们讲到了,当发生“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要求公司与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债权人是否也可以要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一般而言,即使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的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存在相关行为的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要求虽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并非公司股东的主体,或不存在上述行为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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