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和吸毒的区别是什么(警惕诱惑!这种“潮饮”涉毒,警方重拳出击)
涉毒和吸毒的区别是什么吸毒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涉毒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中“持有”与“运输”、“窝藏”的认定与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的“持有”...
涉毒和吸毒的区别是什么
吸毒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涉毒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中“持有”与“运输”、“窝藏”的认定与区别
在审判实践中,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的“持有”与“运输”、“窝藏”行为比较难以区分,因为,在一定情形下的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窝藏毒品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完全相同的,如行为人乘坐交通工具携带毒品就既可以是持有毒品的客观表现形式,也可以是运输毒品的客观表现形式;而窝藏毒品过程本身就是对毒品的持有过程,因为行为人窝藏毒品就必然要持有毒品。所以,厘清是“持有”还是“运输”、是“持有”还是“窝藏”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与区别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毒品是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占有、藏匿毒品的行为,而不是指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暂持有者的环节,即“持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没有其他犯罪目的,如果主观方面还具备其他犯罪目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有。但是,非法持有毒品又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段,方认为行为人持有毒品成立。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是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此地转移至彼地的行为。在实践中,运输毒品一般都具有相应的目的性,可以说多是为了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服务的,这一目的性是区分一定情形下的运输毒品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的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对于实践中那种行为人只为很小利益或不为什么而实施的一次携带毒品并不以此为职业的携带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这是运输毒品行为的内在本质所在。
从主观方面将二者区别开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各方面:
第一,持有毒品的主观方面除了行为人认识到是毒品外,不应当具备其他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的刑法所否定的犯罪目的而持有毒品,譬如行为人为了走私、运输、贩卖或者制造毒品而持有的,则可能构成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行为人为了藏匿或代人保管毒品而持有的,则可能构成窝藏毒品罪。否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过程中具备其他目的就应当认定为持有毒品。
第二,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供自己吸食而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因为,吸食毒品尽管是违法行为,但是并不为刑法所否定,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持有毒品而不是运输。即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被缴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行为人的犯罪数量,但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吸食毒品的行为。
第三,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走私、贩卖、运输等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的区别
窝藏毒品罪,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本罪窝藏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对于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窝藏赃物罪。其中,“情节严重”是重罪情节,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数量大的;
(2)多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形成毒品犯罪“中转站”的;
(3)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
(4)为毒品犯罪集团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系查获有关毒品犯罪案件的关键性证据的;
(6)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
(7)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非法持有毒品与窝藏毒品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持有毒品的行为人如果是为了自己吸食或作其他难以查明的目的而持有,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是为其他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以逃避司法机关的惩处,即为进行毒品犯罪的行为人窝藏毒品而持有,应当按照窝藏毒品罪处罚。
(2)非法持有毒品在主观上是单纯持有,既不是为进行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也不是为其他犯罪分子而持有;窝藏毒品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毒品。
(3)对于所窝藏的毒品本身是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而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毒品,行为人对其进行窝藏,由于毒品不是赃物,因而不构成窝藏毒品罪,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以上是关于涉毒和吸毒区别的相关内容,吸毒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是涉毒包含了私藏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以及与毒品有关的涉及刑事案件的东西。吸毒只是强制戒毒。但是涉毒属于刑事犯罪,会受到一定的刑法。你可以在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涉毒和吸毒的区别是什么拓展阅读
警惕诱惑!这种“潮饮”涉毒,警方重拳出击
在社交场所里
如果陌生人递给你没有包装
来路不明的“饮料”
千万不能喝
因为那很有可能是毒品!
上周,深圳警方在全市范围内
组织开展了禁毒专项行动
重拳破获一批涉毒案件
查获缉捕一批涉毒人员
尤其涉及大麻烟油、“笑气”、
依托咪酯等新兴替代毒品
重拳肃毒!
吸毒前科人员 频繁出入娱乐场所
今年2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之前一位有吸毒前科的人员梁某杰与多名涉毒嫌疑人有来往,而且频繁出入娱乐场所。
警方提供画面
龙岗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办案民警:这个人是无业的,经常出入酒吧、夜总会,在资金上会有涉毒嫌疑人给他转账,所以他比较可疑。
贩卖新型饮料 成瘾性很强
警方发现,梁某杰频繁出入这些场合,除了自己消费以外,他还通过朋友圈层层贩卖一种添加了“1.4-丁二醇”的饮料,而这种“饮料”,在梁某出入的娱乐场所很受欢迎。
警方提供画面
李宝明 龙岗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三级警长:他在饮料里添加了一种新型的替代毒品,这种物品本身不属于国家管控的药品,但是这种物质进入人体之后,会迅速转换成“γ-羟丁酸”,这是国家一类管控精神物质,具有很大的成瘾性,对人体危害比较大。
警种联动快速出击 摧毁犯罪网络
经过初步侦查,梁某杰主要通过网络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前期摸排掌握的线索,深圳公安展开更为深入的侦查分析。在掌握犯罪证据后,警方兵分多路,开展收网行动。
警方提供画面
李宝明 龙岗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三级警长:经过审讯,梁某杰把这种新型物质添加到饮料里,以500至800元一箱的价格,在朋友圈中出售给他的下线人员,经过层层转卖到末端消费人员手中,一箱高达1500至2000元。
张紫琪
龙岗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四级警长
这种所谓的潮饮,主要消费群体是喜欢追求时髦刺激、对社会诱惑抵抗力不高的年轻人群体。
警惕“零食诱惑”
及时向警方举报
截止目前,警方围绕嫌疑人梁某杰的关系网继续深挖扩线,在5月、7月、8月开展了三个阶段的收网行动,共缴获涉毒饮料101箱、涉毒原液35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0名。
这种添加在饮料里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虽说看起来无色无味,但短时间过量饮用很有可能会造成记忆丧失,甚至昏迷死亡。
现在还有一些包装鲜艳漂亮,比较难辨别的涉毒产品。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朋友,不要购买不正规厂家生产的零食、饮料。
据了解,8月5日至7日,深圳公安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禁毒专项整治集中夜查统一行动,共计抓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167人,其中刑拘38人,行政处罚125人,强制戒毒4人。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要警惕“零食诱惑”,不随便食用陌生人提供的食品饮品,更不要因为追求刺激而以身试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如发现有关情况,及时向警方举报。
第一现场、壹深圳客户端记者:苑劲龄、郑志平
来源: 第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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