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村土地属于个人还是村集体)
导读:在咱国家呀,农村的土地呢,除了那些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部分之外,其他的都属于集体所有啦,像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之类的都是。村民们对这些土地有使用权呢,不...
农村土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导读:在咱国家呀,农村的土地呢,除了那些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部分之外,其他的都属于集体所有啦,像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之类的都是。村民们对这些土地有使用权呢,不过得经过官方的注册确认才行。要是有哪个单位或者个人敢侵犯村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那可不行,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谁都不能胡来。一、农村土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在我国,村庄土地的所有权并非完全归属村民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农村及城市邻近地区的土地,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均为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同样被视作集体财产。因此,广大村民仅能享有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且必须通过官方注册加以确认。
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侵犯村民所拥有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规定如下:
在流转形式上,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流转需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流转期限、流转价格、流转面积等条款。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且不得超过承包方剩余的承包期限。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能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合法取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合法取得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经依法批准取得。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分配给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使用。二是因合法继承取得。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多余的宅基地应依法收回。三是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拆迁安置等。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时,需注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避免因违规而导致权益受损。同时,要妥善保管相关批准文件和证件,以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在我国,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民享有土地使用权,需经官方注册确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村民合法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哪里管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一、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哪里管
其实,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
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我们的建议等。
1、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管理工作。
2、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乡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3、开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划区定界;
4、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
6、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能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
7、受理本区域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事项;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 访 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搜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我们的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集体土地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实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其实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法等,土地所有权分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如果没有被国家征收,就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多种形式,一般为村委会,也可能为村民小组,具体看各个地方的习惯及历史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