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对房子拥有的权利有哪些(房主一房多卖谁是拥有权)
导读:房屋所有权涵盖的权力有这些: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所有者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做各种积极的事。他们还有权让义务主体履行义务,要是义务主体没按法律规定尽...
房主对房子拥有的权利有哪些
导读:房屋所有权涵盖的权力有这些: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所有者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做各种积极的事。他们还有权让义务主体履行义务,要是义务主体没按法律规定尽责,所有者其实可以找国家机构帮忙,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房主对房子拥有的权利有哪些
房屋业主的产权权益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通常而言,房屋所有权所涵盖的权力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作为房屋所有者,他们享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行使各种积极行为的权限;同时,也具备向义务主体提出法律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利,并在义务主体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自觉承担起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寻求国家机构的介入和援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房主对房子的抵押权如何办理
办理房主对房子的抵押权需以下步骤:首先,双方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的房屋、抵押期限等重要事项。然后,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时需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将予以登记并颁发他项权证。此证是抵押权的重要凭证,证明房主已将房屋进行抵押。需注意的是,办理抵押权时应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且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以保障抵押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租客侵犯房主房屋权利该如何处理
若租客侵犯房主房屋权利,房主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与租客友好协商,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明确告知租客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若协商不成,房主可向物业或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协助调解。若仍无法解决,房主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租客的侵权责任,要求租客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房主造成的损失,如房屋损坏修复费用、因侵权导致的租金损失等。在诉讼过程中,房主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租客的侵权行为及自身所受损失。总之,房主应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房屋权利。
房屋所有权所涵盖的权力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作为房屋所有者,他们享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行使各种积极行为的权限;同时,也具备向义务主体提出法律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利,并在义务主体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自觉承担起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寻求国家机构的介入和援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房主一房多卖谁是拥有权
1、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2、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3、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4、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一、一房多卖谁是拥有权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各个买家都有权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即都有权要房子。然而房子只有一套,不可能多人同时购买,如果各个买家都要房子,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一房多卖,房子的归属顺序大致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优先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办理预告登记优先于已经交房的,已经交房的优先于已经申请过户的,已经申请过户的优先于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的,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优先于已经支付房款的,已经支付房款的优先于在先签订合同的。
二、遇到“一房多卖”后如何维权?有何法律依据?
我国早已为限制“一房多卖”这个行为,制定了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其实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其实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出现一房数卖的情况,受损的往往是买方。毕竟房屋只有一处,存在多个购买者的时候,最终也只能由一个购买者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那是不是其他的购房者就只能吃哑巴亏呢?其他购买者此时其实可以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退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其实可以要求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