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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是否是工伤(农民工在工地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导读:通常农民工在建筑工程现场受损害多可认定为工伤。若与施工单位有劳动就业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执行任务遇意外致身体伤害即为工伤;但如果仅为劳务关系,则需依据...

导读:通常农民工在建筑工程现场受损害多可认定为工伤。若与施工单位有劳动就业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执行任务遇意外致身体伤...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是否是工伤(农民工在工地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是否是工伤

导读:通常农民工在建筑工程现场受损害多可认定为工伤。若与施工单位有劳动就业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执行任务遇意外致身体伤害即为工伤;但如果仅为劳务关系,则需依据具体情况深入分析判断。

一、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是否是工伤

通常而言,农民工在建筑工程现场遭受损害的行为,一般都能够被认定为工伤事件。

若这些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就业关系,他们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而遭遇到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便应该被视为工伤。

然而,如果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那么可能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二、农民工在工地干活是计件工资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农民工在工地上的计件工资制,其所涉及的劳务关系究竟属于承揽还是雇佣呢? 计件工资的性质可能属于雇佣亦或是承揽。

众所周知,雇佣主要以直接为他人提供劳动服务作为其唯一目的,而承揽则是指按照约定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作为最终目标;在这之中,提供劳务仅仅是达成工作成果的一种必要手段。

当涉及到在执行雇佣合同时所产生的各类风险时,这些风险其实我们应当由接受劳动服务的雇主毫无疑问地予以承担,也就是说在雇佣双方的关系中,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然而,在执行承揽合同时所产生的风险,则需要由实际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方来全部承担,这表明在承揽双方的关系中,并未出现支配和服从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农民工在工地意外受伤怎么赔偿

关于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因意外事故而致伤的赔偿问题与对策 若农民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其所产生的工伤补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话,那么该用人单位就必须独自承担起支付所有工伤保险费用的责任。

另外,如果农民工的受伤是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那么侵权者就需要对受害者进行侵权损害赔偿的支付义务;而如果农民工的受伤是因为自身原因引起的,那么他本人就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是否为工伤,涉及到多方面的考量因素,比如受伤的时间、地点以及受伤时是否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务等。然而,除了工伤的认定,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后续的赔偿问题。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这取决于工伤的伤残等级、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等。另外,在工伤认定和索赔过程中,如果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农民工该如何维权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您对农民工工伤认定后的赔偿计算、争议维权等事宜存在疑问,或者想要深入了解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是否为工伤的更多细节,请不要犹豫,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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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农民工在工地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的区别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一、农民工在工地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是否认定工伤,主要是看有没有与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雇佣关系,无法认定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受伤,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其实可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雇主需对劳动者进行雇佣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的区别

1、两者的主体不同。

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仅仅是企业和七人以上的个体经济组织两种。

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其实可以是自然人,也其实可以是企业,也其实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2、构成条件不同。

工伤的构成必须有劳动关系。

没有劳动关系的,不可能有工伤。

因为工伤是劳动特别法对劳动者受到伤害的保护。

而雇佣损害必须存在雇佣关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其损害赔偿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能根据侵权的特征,确定其赔偿原则。

3、确定损害程度的途径不同。

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这是法律的规定。

而雇佣损害赔偿,雇工的伤情确定,只要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均其实可以确定其伤情等级。

4、请求赔偿的时效不同。

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除企业调委会调解时效中断外,受害人必须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

逾期不裁决的视为放弃权利。

在裁决后15日内不起诉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

雇佣损害赔偿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赔偿时效一年的规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受到侵害时三年。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而雇佣关系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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