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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见义勇为”却获刑,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案例)

案件:追撞小偷致其伤车主终审获刑8月小偷伤后次日身亡,事主自认“见义勇为”,被诉故意伤害。在抓小偷过程中,撞伤小偷的揭阳人温演森,被公诉机关起诉故意伤害,虽然他...

案件:追撞小偷致其伤车主终审获刑8月小偷伤后次日身亡,事主自认“见义勇为”,被诉故意伤害。在抓小偷过程中,撞伤小偷的揭阳...更多自认“见义勇为”却获刑,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自认“见义勇为”却获刑,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案例)

案件:

追撞小偷致其伤车主终审获刑8月小偷伤后次日身亡,事主自认“见义勇为”,被诉故意伤害。

在抓小偷过程中,撞伤小偷的揭阳人温演森,被公诉机关起诉故意伤害,虽然他自认“见义勇为“,但最终被惠州中级法院认定伤害罪成立。

“因抓小偷被起诉故意伤害”,这是温演森一案中,传媒及大众关注的字眼。案发后,温演森一再强调自己是“见义勇为”,但司法机关却不这么认为。

今年34岁的温演森,揭阳人。案件的缘起是,2014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钟国新驾摩托搭张银丽到温演森所在的装饰档口,盗取员工杨小姐一部手机后逃离。温演森发现后,驾小车追踪,钟国新发现后加速逃跑。追到惠沙堤二路金城花园商铺北侧路段时,温演森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车,致钟国新、张银丽摔倒。张银丽倒地不起,钟国新起身逃跑,温演森将其按倒,并电话报警。

被害人张银丽入院后经诊断为肺挫伤,腰椎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7月8日,张银丽家属申请将其带回老家梅州治疗。途中张银丽病情恶化,被送至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5月13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6792.86元(死者家属索赔93万余元)。

温演森不认罪,表示自己是正当防卫,辩解“公民都有义务去抓小偷,在抓小偷的时候,不存在违法犯罪,包括超速抓小偷”。其辩解理由还有,他的行为符合关于公民扭送权的法律规定,两嫌疑人拒绝被扭送造成轻伤的法律后果理应自行承担。

对于这样的结果,温演森不服,上诉到惠州中级法院,要求改判。昨日,根据惠州中级法院通报的二审结果,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温演森的上诉。判决生效。

庭审后,一审法官称,公民积极协助警方破案,值得褒奖,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样应尊重;在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与公民的财产权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时,显而易见,我们无法寻觅到任何一条合法的理由去支持公民滥施暴力而无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

律师解析:

温演森驾车高速撞击、实施高度危险的故意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温演森犯罪以后主动报案,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对张银丽家属部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银丽实施盗窃行为在先,具有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对温演森从轻处罚。

关键点是温演森驾车接近摩托车撞击时,时速为每小时100.58公里,而市区限速为50公里。这样的撞击速度,危险性可想而知。

盗窃行为已终了正当防卫不成立

根据刑法,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在本案当中,被害人张银丽在实施盗窃他人手机的行为之后就已逃走,被盗财物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完全终了,温演森通过寻找再次发现张银丽的踪迹并重复报警,随后的追击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发生的盗窃行为,亦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自认“见义勇为”却获刑,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拓展阅读

自认“见义勇为”却获刑,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案例)

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案例

近期,“成都六勇士”合力制服欲持刀伤人的男子;听到有人呼救后,福建平潭岛四名游客毫不犹豫跳水救起3人,英雄模范的见义勇为善举,感动了无数人。“德不孤,必有邻。”为他人安全挺身而出,为家国安宁赴汤蹈火,从来都是中华儿女看重和敬仰的崇高品质。

自认“见义勇为”却获刑,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案例)

辅警付杰执法记录仪拍下的画面(来自央视新闻)

在突发紧急条件下,特别是救助者自身都面临危险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往往意味着要承担高风险。道不可坐论,德不能空谈。因此,本文对见义勇为行为构成要件和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期让见义勇为更有底气。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一百八十四条中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特点来看,其主要有四点法律要件构成,分别是:

(一)行为实施的主体是自然人

“自然人”指的是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大多数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都会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发生,这需要实施自然人快速地判断事情紧急的情况,进而采取行为帮助他人。因此,在见义勇为中,不管行为实施的主体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隶属于哪国公民,只要自然人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其行为都是有效的。

(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即危难救助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难救助的行为,并且因为实施了该项行为而致使自己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客观上实施的危险救助行为是构成见义勇为的首要条件。此处所指的危险救助行为,是指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正在处于危险的情形下,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危害或者减少其损害而主动进行的救助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一定是危难救助行为,但是反之则不成立。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法律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中指出,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1)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主动抓获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

(4)救人、抢险、救灾;

(5)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三)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

行为人必须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对行为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中,或者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譬如消防员救火、军队抗洪抢险、警察救人以及救生员救助落水的人等,这些危难救助行为在客观上来讲也要行为人承受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但是他们所做的行为是法律或者他们的职务赋予给他们的职责和义务,即法定的职责,因此,此类基于职务的危难救助行为,均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范畴。如果说实施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律所规定的救助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那见义勇为实施人的行为便可以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四)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思表示

实施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利益免受或者少受违法侵害。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民事主体有普遍的救助义务。

二、相关经典案例,“见义勇为”追肇事者

审理法院:滦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224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2018年02月12日

原告张庆福、张殿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振彪赔偿张永焕的死亡赔偿金564980元、丧葬费28493.5元、以及原告张庆福的生活费16330元,共计60980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庆福系张永焕之父,原告张殿凯系张永焕之子。2017年1月9日,被告朱振彪驾驶奥迪小轿车追赶骑摩托车的张永焕。后张永焕弃车在前面跑,被告朱振彪也下车在后面继续追赶,最终导致张永焕在迁曹线90公里495米处(滦南路段)撞上火车身亡。朱振彪在追赶过程中散布和传递了张永焕撞死人的失实信息;在张永焕用语言表示自杀并撞车实施自杀行为后,朱振彪仍然追赶,超过了必要限度;追赶过程中,朱振彪手持木凳、木棍,对张永焕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并数次漫骂张永焕,对张永焕的死亡存在主观故意和明显过错,对张永焕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振彪辩称:被告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永焕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不具备违法性,该行为与张永焕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张永焕的意外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永焕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古柳线青坨鹏盛水产门口,与张雨来无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永焕跌倒、张雨来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后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曹妃甸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

事发当时,被告朱振彪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振彪多次向柳赞边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公安部门电话报警。报警内容主要是:柳赞镇一道档北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另一方骑摩托车逃逸,报警人正在跟随逃逸人,请出警。朱振彪驾车追赶张永焕过程中不时喊&34;等内容。张永焕驾驶摩托车行至滦南县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内时,弃车从南门进入该村村民郑如深家,并从郑如深家过道屋拿走菜刀一把,从北门走出。朱振彪见张永焕拿刀,即从郑如深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郑如深赶上朱振彪,将木凳讨回,朱振彪则拿一木棍继续追赶。追赶过程中,有朱振彪喊&34;,张永焕称&34;,朱振彪说&34;之类的对话。

走出西梁各庄村后,张永焕跑上滦海公路,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在被李江波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后,张永焕随即又站起来,在路上行走一段后,转向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在此过程中,曹妃甸区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郑作亮等人加入,与朱振彪一起继续追赶,并警告路上车辆,小心慢行,这个人想往车上撞。

张永焕走到迁曹铁路时,翻过护栏,沿路堑而行,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此时,与朱振彪一起追赶张永焕的郑作亮等离开。朱振彪边追赶边劝阻张永焕说:被撞到的那个人没事儿,你也有家人,知道了会惦记你的,你自首就中了。2017年1月9日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51618次火车机车上的视频显示,朱振彪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张永焕被由北向南行驶的51618次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在朱振彪跟随张永焕的整个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振彪有劝张永焕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永焕的言辞。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振彪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被告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被告朱振彪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朱振彪的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永焕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张永焕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张雨来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朱振彪未能准确判断张雨来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永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振彪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焕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

正确的对见义勇为行为加以认定,不仅仅是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也是对每一名身处社会中的公民的正确引导,同时也必将推动形成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善行义举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汇聚强大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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