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对“洞穴奇案”的思考)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L.Fuller,1902-1978)提出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洞穴奇案(全名:Thecase...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L.Fuller,1902-1978)提出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洞穴奇案(全名: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此案从道德、法律等制度要素对人行为的约束提出了挑战。引起法学界的广泛争论。
富-勒设想在公元4300年,高等法院遇到一桩洞穴奇案。案中假设五名探险队员到深山探险的时候,被突然发生的山崩困在一个洞穴里。因为这些人失去了与组织者的联系,组织者立刻知道他们遇险,从而开始救援和营救工作。但是由于险情发生在与世隔绝的深山,设备送不进去,使得营救工作很难展开,进展十分缓慢。在营救队伍中包括救援工作人员、工程师、地质学家以及其他专家。并且就在救援正在进行的时候,又发生了几次山崩。其中一次还造成了十名救援人员死亡。而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很少的食物,勉强维持生命。到了第二十天,他们终于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而且从营救人员中的工程专家那里得知,至少还需要十天的时间,他们才有获救的可能性。
不幸的是这些探险队员携带的那些食物早已经消耗殆尽,在洞穴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食用的植物、动物或者其他可以食用的东西维持人的生命。他们询问营救队中的医疗专家,在没有任何食品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生存十天。答案是否定的。
八个小时之后,其中一名被困的探险队员Whetmore,既代表他自己也代表其他探险队员,再次通过无线电询问营救队长,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最终表示这么做是可以存活下来。
Whetmore在无线电中又问他们是否可以以抓阄的方法决定吃掉谁。没有一名营救队员愿意回答这个问题。Whetmore又问营救队员之中是否有政府官员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仍然没人回答。Whetmore再问救援队中是否有牧师,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回答。
随后,无线电显示静默,从洞穴中再没有传出其他信息。
救援队只有在外面加紧工作,争取时间。不幸的是一次新的山崩又导致六名救援队员伤亡,而且大大延缓了救援时间。
经过十几天的努力,到了第32天,救援队终于打通了洞穴,救出被围困的探险队员。不过活着走出洞穴的队员不是五个,而是四个,另外一名已经变成一架白骨。人们从被救队员的口中得知,在第二十三天的时候,Whetmore也就是最先提出吃人肉是否可以继续生存的那名队员被其他四个人吃掉了。不过,幸存者强调,他们曾经花了很长时间讨论过各种方法,期望通过公平的方法决定应该首先吃掉谁。
这四名幸存者从医院出来就被带上法庭,被控以谋杀罪。
在洞穴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初审法庭上,根据被告的陈述,陪审团和法官大致上重建了洞穴内发生吃人事件的可怕真相。
Whetmore是最初提出吃掉一名队员以维持其他人生命的倡议者。他还随身带了一副骰子。最初,其他探险者很难接受这个主意。不过,面对寒冷和缺少食物走向死亡的困境,经过冷静思考,大家只好接受这个Whetmore的提议,并且反复讨论掷骰子的细节。大概,所有的人都认为这是最公平的决定某人命运的安排。
没想到,当选择牺牲者的程序确定之后,Whetmore却后悔了并宣布退出这个程序。Whetmore还提出是否再等一个星期。但是其他队员不同意,并批评他破坏信任并继续掷骰子。当轮到Whetmore的时候,另一名队员替他掷出。在这名队员掷出骰子之前,大家问Whetmore是否对这种做法的公平性提出异议。Whetmore表示他不反对。但是掷骰子的结果恰好指向他。不管Whetmore是否同意,其他队员杀死了他并吃掉他的尸体。
在法庭经过听证和证据陈述之后,陪审团在法官的指引下根据上述事实断定四名被告犯有谋杀Whetmore的罪行。法官因此判决四名被告死刑,择日执行。陪审团和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的法律基础来自这样基本理念:不管是谁,只要有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应该被判死罪。
被告对这一判决当然不服。案件由此上述至最高法院。
(源于网络)
洞穴奇案拓展阅读
对“洞穴奇案”的思考
简要案情: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摩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却在掷骰子前撤回同意。但另外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摩尔作为牺牲者。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他们该被判有罪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之上的。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整人们在共存状态下的公正和平等关系。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赖以生存的基础就都不复存在了。一旦这一先决条件不复存在,我们的实定法就不再有效了。当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的极端情形,只有剥夺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前提也就失去了意义和作用。
且多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保全多数人的生命是正当的。
所以此观点的结论是:四被告人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个人因盗窃面包(够立案标准)被指控犯罪,被告人答辩的理由是他处于快要被饿死的状态中。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依法判处其犯盗窃罪。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化事由,怎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化事由呢?
且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正当防卫适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攻击的情形,但是在本案中,显然不存在威特摩尔威胁各被告人的情形。
所以此观点的结论是:四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笔者以为,此四人应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一是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为,这起案件的问题关键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比较,并不存在4大于1的利益优化选择,因为生命无价,而尊重生命是必须践行的道德规范。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二是在战争中战士为了国家,为了他人从容赴死的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也具有这种崇高这种崇高的舍己为人的精神令人动容。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的生命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力随意决定他人的生命。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
作者:樊欣
编辑:李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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