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同一商品不同账号价格差25元,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买200ml护肤品,只到2ml样品,网购价格实物、数量不一致如何维权)
一、网购同一商品不同账号价格差25元,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同一商品不同账号价格相差的情况是“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大数据杀熟”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
一、网购同一商品不同账号价格差25元,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同一商品不同账号价格相差的情况是“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大数据杀熟”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其涵盖了互联网企业经营的多个方面,例如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分析行为、价格行为等,这也就注定了对这种行为的监管必然涉及到多个不同的法律。具体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均包含约束此类现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向消费者隐瞒商品的真实价格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这两项基本权利。《电子商务法》是对“大数据杀熟“最具针对性的规定,规定中显示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网络安全法》则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的“最少够用”原则,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限制网络运营者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信息,或收集与其服务无关的用户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电子商务法》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二、为什么会产生“大数据杀熟”现象
经济学规律指出,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反映在定价上就是企业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找到价格均衡点,卖出最多的商品。然而由于对商品的需求不同,导致消费者对同种商品的价格接受程度实际上是不同的。传统市场中,企业往往会通过区分采购量、设立会员制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区分,并设定不同的价格,但无法精准定位每个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和付费意愿,进一步细分定价。而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出现,恰恰赋予了企业这种能力。因此“杀熟”并非新生事物,互联网的技术手段使企业得以完美地将目的和能力结合起来,运用“大数据”更有效地“杀熟”。“大数据杀熟”的三个必要条件是:企业拥有定价权;技术手段支持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以及消费者相对企业而言处于信息弱势,即信息不对称、不透明。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制约企业利用技术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损害竞争,还应当依靠市场和行业主管机关的严格执法,才能引导技术创新向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整体福利的方向发展,使全体消费者分享到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网购同一商品不同账号价格差25元,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拓展阅读
买200ml护肤品,只到2ml样品,网购价格实物、数量不一致如何维权
【原告宋某】诉称:
2021年11月2日,其在寻梦公司的“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向张某入驻该平台的“某优品”店铺下单(订单号2021110222001430661409951674)购买“IPSA茵芙莎流金水200ml岁月时光重塑美肤保湿爽肤抗痘修护”(下称涉讼产品)1瓶,支付了价款49.90元,并约定收货地址为海市普陀区XX大街XX弄XX号XX室,到货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
稍后,“某优品”店铺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微信告知其涉讼产品1瓶为样品,仅2ml。之后,其未收到货,经查询涉讼产品实际发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817弄小区,且已被他人取走。
为此,其多次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微信联系“某优品”店铺,对方始终处于无人接待中。其认为,“某优品”店铺在平台上标注涉讼产品200ml,而实际销售的仅为2ml,构成价格欺诈,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退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寻梦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退还货款46.90元,并支付赔偿金500元;2.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寻梦公司辩称,对宋某所述事实,其公司无异议。然其公司仅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非产品的销售者,在张某入驻店铺时已依法对其包括身份信息在内的情况进行了审查;且事发后其公司也向提供了店铺店主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对涉讼产品做了下架处理,履行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不存在明知、应知产品销售者利用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不同意宋某针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某未作答辩。
【人民法院查明】:
购买与收获过程与原告所述一致。
张某入驻“拼多多”网络平台的“某优品”店铺,登记的联系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XX镇XX村XX屯XX号,退货地址为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某湾对面。
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营为第三方入驻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平台服务业务;在张某入驻店铺时已依法对其包括身份信息在内的情况进行了审查,且事发后也向提供了店铺店主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并对涉讼产品做了下架处理。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宋某提供的商品快照截屏、订单信息截屏、交易成功截屏、货物送达信息、微信记录和寻梦公司提供的“某优品”店铺店主信息、订单详情截屏、商品状态截图、《拼多多用户协议书》等证据以及宋某与寻梦公司的陈述为证。
审理中,因张某未到庭,本院无法就本案实施调解。
【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被告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涉讼产品,即“IPSA茵芙莎流金水200ml岁月时光重塑美肤保湿爽肤抗痘修护”时,标注的售价为49.90元,而未注明该售价的产品为样品,瓶装容量仅为2ml,导致消费者以为瓶装容量为200ml的产品售价为49.90元,构成价格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张某应当承担退款和赔偿的责任。
被告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仅为被告张某入驻平台的“某优品”店铺与消费者的原告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平台服务活动,其本身并未直接参与商品销售;且对被告张某的“某优品”店铺入驻“拼多多”进行了资格审查,事发后向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披露了被告张某入驻平台的“某优品”店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履行了法定义务,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张某应当退还原告货款49.90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500元。原告诉请被告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宋某货款49.90元;
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宋某赔偿金500元;
三、驳回原告宋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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