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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畸轻法院启动再审后能否加刑(再审程序是否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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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畸轻法院启动再审后能否加刑(再审程序是否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量刑畸轻法院启动再审后能否加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的具体含义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此项原则,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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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畸轻法院启动再审后能否加刑拓展阅读

量刑畸轻法院启动再审后能否加刑(再审程序是否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程序是否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程序。那么,再审程序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法呢?笔者认为,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检察院启动而启动再审

1、如果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抗诉而启动再审的,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量刑畸轻或纠正适用法律错误而判处较重刑罚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如果检察院以量刑畸重抗诉而启动再审的,再审后即使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量刑畸轻的,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

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动纠正而依法启动再审,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原审被告人以量刑畸重或法律适用错误申请再审

原审被告人以量刑畸重或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的,即使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量刑畸轻或纠正适用法律错误后可判处更重刑罚的,也不应当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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