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翻供的如何采信(被告人庭审翻供的5大审查要点)
当庭翻供的怎么采信?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翻供时所强调的理由,往往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
当庭翻供的怎么采信?
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翻供时所强调的理由,往往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
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
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二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会引发如下两种结果:
1,不再认定为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
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审理程序将有简易程序更改为普通程序。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翻供是有串供等嫌疑的,法院可能决定将正在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逮捕,变更强制措施。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会影响审判的结果,如果侦查机关的证据已经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会为自己带来不利——丧失了“认罪态度良好“这一酌定从轻的事由。可以说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过硬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一直有供述而在法庭突然翻供的,法院不会理会和采信。
如果被告人的供词是该案的关键证据,而被告人翻供的,法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完毕后再开庭审理。
当庭翻供的怎么采信?面对当庭翻供的情况,对方律师可以积极的找对策来应对,法院也会对当庭翻供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审核之后再判决。对于当庭翻供采信的具体内容不太了解或想要在庭审中争取权益,可以来蓝箭律师网找律师咨询。
当庭翻供的如何采信拓展阅读
被告人庭审翻供的5大审查要点
因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有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会出现翻供,推翻自己先前所做的有罪供述这类情形,而这类情形并非罕见。以翻供的真实性为标准,翻供可分为据实翻供与不实翻供。
其中,不实翻供的比例占绝大多数,而且翻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寥寥无几。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被告人翻供所带来的刑事风险无疑是巨大的,特别是存在教唆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伪证的风险等。若被告人存在翻供的倾向,辩护律师则应当根据自身经验提前预判,并结合具体案情、相关证据对可能发生的翻供作出准确判断以便作出有效应对,避免被告人翻供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辩护律师也应当向被告人阐明翻供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那么,究竟如何审查被告人庭审翻供?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讨论上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翻供的审查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有明确提到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被告人供述是案件重点审查的对象,被告人存在庭审翻供的更需要认真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第三款规定了“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同样地,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翻供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方可采信的原则,即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可见,对被告人庭审翻供的审查逻辑主要是通过被告人的庭审翻供或者庭前的有罪供述能否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来综合判断。结合前述规定,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被告人庭审翻供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第一,审查被告人庭审翻供的内容是否属于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如果被告人系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那么如果法庭对前述翻供是否采信,将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换言之,经审查,法庭最终不采信被告人庭审翻供,被告人则不能成立自首或者坦白。如果被告人的翻供不属于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那么即便法庭最终不采信庭审翻供也不影响自首或者坦白的认定。而关于“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本公众号《从两则指导案例看自首中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有详细论述,即“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其中,“重大量刑事实”是指足以影响对行为人确定量刑幅度、导致刑档升降的事实。
第二,审查被告人庭审翻供的原因是否合理,即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解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能否对推翻先前的有罪供述做出合理解释。目前来看,翻供的原因大多是与公安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相关,也有的原因是公安机关采取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被告人确实是基于公安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而翻供,辩护人应当结合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具体如何操作,在此不再赘述)。而且,还应当关注被告人庭审翻供时是否一并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以支持其无罪辩解,辩护律师则必须提前对被告人翻供提出的新事实和证据认真查证,以明确其真实性或者有效性。
第三,审查被告人庭前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对普通刑事案件,关注的细节通常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参与作案的人员以及每个人员具体实施了何种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等。如果被告人庭前的有罪供述存在反复,对犯罪相关的事实细节总是语焉不详,那么被告人庭审翻供的真实性会相应增加。
第四,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否与案件中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这里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包括被告人庭前的有罪供述与庭审中的辩解,两者都需要与案件中可能有的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进行比较,是否存在矛盾以及若存在矛盾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否与案件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从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方面分别将被告人庭前的有罪供述、被告人的庭审辩解与现场勘查提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比对。如果被告人庭前的有罪供述能与案件中的实物证据相互印证,同时被告人的庭审辩解没有实物证据予以支撑,那么被告人庭前的有罪供述极有可能会被法院采信,而庭审翻供不被采信。
总结来看,对于被告的庭审翻供需要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审查:正面审查是指被告人庭前的有罪供述与全案证据是否存在相互印证;反面审查则是指被告人的翻供情况与全案证据是否存在相互印证,翻供的具体原因是否合理,能否有效推翻以往的有罪供述。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审查印证,结合经验法则,才能对被告人翻供是否合理作出最终判断。如果被告人的庭审翻供有合理解释,且能全案证据相互印证,那么法庭可以采信庭审翻供;反之,如果被告人无法对翻供作出合理解释,且全案证据都与先前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那么法庭可以采信庭前的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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