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含义是什么(「问答287」如何理解被侵权人的过错责任?)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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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含义是什么拓展阅读
「问答287」如何理解被侵权人的过错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使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有失公允。因此,侵权人可以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实践中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看一个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6月20日,杨某琪(某平台用户名为依某)通过某平台与邵某某联系,询问邵某某是否出售银环蛇,欲购买活的银环蛇。邵某某与杨某琪沟通后,在某平台发布商品出售信息,标题为银环蛇未去毒,并配有银环蛇图片。杨某琪通过某平台拍下银环蛇订单,为此支付110元。邵某某接到订单后,通过微信联系杨某,要求杨某向杨某琪地址邮寄银环蛇,并支付杨某70元。上述订单由某快递公司自广东省快递运输至陕西省杨某琪处,杨某琪于2018年6月24日收到银环蛇(以下简称第一条银环蛇)。
2018年7月1日,杨某琪再次通过某平台与邵某某联系购买银环蛇,邵某某在某平台发布商品出售信息,标题为银环大成体公,描述为超级毒物并配有银环蛇图片。杨某琪拍下并支付115元。邵某某再次联系杨某发货,并支付80元。杨某收取邵某某款项后,通过微信与王某某联系,王某某按照杨某提供的杨某琪地址自广东省清远市将银环蛇通过快递邮寄发出,并收取杨某60元。上述快递由案外人黄某收件,由杭州某公司快递运输,杨某琪于2018年7月6日收到银环蛇(以下简称第二条银环蛇)。
2018年7月9日,杨某琪左手食指被银环蛇咬伤,其在被咬伤后曾外出购买创可贴药品。同日下午6时许,杨某琪电话告知齐某某自己于5时许在公园被蛇咬伤,但未告知蛇的种类。齐某某遂将杨某琪送往渭南某医院(以下简称渭南医院)急诊,就诊时未能说明蛇的种类。因病情不清楚,渭南医院先给予相关检查(心电监测、吸氧、止吐、抗过敏、补液、创面处理等)。杨某琪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呕吐,呕吐物为黏膜分泌物,渭南医院给予抑制黏膜分泌治疗。当日21时37分,杨某琪出现全身皮肤青紫、发绀、发凉,自主心跳减弱、无自主呼吸等症状。渭南医院给予心肺复苏处理,于当日22时47分给予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入院诊断为:蛇咬伤、重度蛇毒中毒、呼吸衰竭、循环衰竭、意识丧失。住院后,渭南医院给予杨某琪告病危、呼吸机辅助呼吸、监护、脑复苏、补液、抗感染、监测、调控血糖、化痰、吸痰等治疗,于7月10日凌晨1时2分注射抗蝮蛇毒血清。
齐某某于7月10日凌晨自杨某琪的手机记录中得知杨某琪曾购买银环蛇,因陕西省内无法购得抗银环蛇血清,齐某某遂联系其他省市购买。取得抗银环蛇血清后,渭南医院分别于7月10日18时30分、7月11日凌晨00时34分给予杨某琪注射抗银环蛇毒血清。后杨某琪脑功能未见明显改善,齐某某、杨某某要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2018年7月11日,杨某琪转入陕西省某医院住院2天,诊断为蛇咬伤、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中枢)、缺血缺氧性脑病、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钾血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肝损伤、低蛋白血症、酸碱平衡紊乱、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高乳酸血症。杨某琪于2018年7月13日出院,被接回家中,于2018年7月15日在家中去世。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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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承担比例
(1)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划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关于责任比例,首先应从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行为分析入手,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对双方责任比例进行整体划分。
结合两组交易情形来看,杨某琪本人对于购置银环蛇、遭受银环蛇咬伤并最终发生死亡损害后果,在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参与度方面均占据主导因素,其自身行为是使其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如下:
①因果关系参与度方面
其一,杨某琪系于收到第二条银环蛇的几日后方被咬伤,咬伤部位为左手食指处,由此可见其遭受咬伤的情形发生于银环蛇脱离六被告管控范围的自行饲养期间,且其未按照卖方提示做好佩戴手套等防护措施,故杨某琪自身的不当饲养、未做好充分防护等事实与其遭受咬伤之间存在明显因果关系。
其二,杨某琪遭受咬伤后未在第一时间寻求救治并如实告知情况,导致其未能及时获得针对性治疗,最终导致病情恶化进而出现死亡后果,故其自身行为与其遭受的死亡后果之间亦存在明显因果关系。
其三,因六被告行为在时间、空间上距离杨某琪遭受的损害距离较远,故杨某琪的自身行为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应高于六被告。在杨某琪自身行为与其遭受的银环蛇咬伤及死亡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范围内,应同比减弱六被告的原因力大小,减轻六被告相应的责任承担。
②过错程度方面
其一,银环蛇的购置系杨某琪主动联系邵某某要求订购,并非邵某某公开发售或推荐销售,且在订购过程中,邵某某多次提醒杨某琪“这蛇很毒,先提醒你”“被咬我不负责”“它可比眼镜蛇毒得多”“注意再带个手套更好”,向杨某琪说明了银环蛇的危险性并提示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在此情况下,杨某琪作为一个理性、谨慎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银环蛇具有致害性和高度危险性的风险应具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对于其因主动要求购买未去毒银环蛇活体而可能遭受的损害后果也应有相当程度的可预见性,但其仍坚持购置银环蛇,主动招惹已知的风险,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其二,杨某琪系在收货几日后方被咬伤,而非收货当日,可见银环蛇攻击发生于饲养期间,杨某琪未能按照提示做好充分防护,未尽到一个理性且谨慎的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其自身行为应是其遭受银环蛇咬伤的主要原因,其自身过错程度应高于六被告。
其三,杨某琪在被银环蛇咬伤后,未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救治,亦未如实告知系被银环蛇所伤的重要诊疗信息,导致救治时机贻误、损害后果扩大,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结合案件全部事实,本院判定杨某琪对其遭受的银环蛇咬伤致死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六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分别为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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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18)京0108民初6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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