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第四章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五条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第二十六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七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第三十条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有关事宜;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与部队派出的联络组具体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当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当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以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1天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四条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七条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八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条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第九章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八条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
第四十九条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条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之前,由部队负责;办理退兵手续之后,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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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来源:学习军团·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融媒体 作者:解放军报记者张军胜、安普忠
新时代兵役工作的法治保障
——军委国防动员部主要负责同志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答记者问
■解放军报记者 张军胜 安普忠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九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主要负责同志就兵役法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修订背景】
时代发展 改革需要 工作实际
记者:新修订的兵役法出台后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次修订兵役法的主要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答: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主要功能是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为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法治保障。我国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颁布,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颁布,1998年、2009年和2011年先后3次修正。兵役法颁布施行以来,对于提高全民国防意识,保障兵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兵役法,主要基于3点考虑。一是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适应时代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聚焦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将党的意志和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固化为法律规范。二是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需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我军领导指挥体制、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整体重塑,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逐步落地,对调整完善我国公民入役、服役、退役等兵役政策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亟需对兵役法进行修订,为推进落实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三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深入推进,对新时代征集高素质兵员、吸引保留优秀人才长期服役、妥善安置转业退伍军人、监督惩处兵役违法行为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通过修订完善兵役法,进一步提高兵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修订过程】
调研考察 研究论证 不断完善
记者:请谈谈这次修订兵役法的主要过程?
答:2017年6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军委国防动员部牵头,成立修订兵役法专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的指导下,在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等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开展座谈调研和实地考察,围绕重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试点验证,广泛组织问卷调查,多次征求军地各级意见建议,形成兵役法修订草案。2020年10月至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两次审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开展座谈调研,反复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8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武部组织辖区青年开展兵役法相关政策宣讲,进一步提升了广大青年依法服兵役的意识。王志刚摄
【基本原则】
吸引入役 激励在役 保障退役
记者:兵役法修订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兵役法,注重把握4个方面原则。一是以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为根本指向。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兵役工作的战略定位和时代方位,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我国兵役政策制度进行创新设计和调整完善。二是以备战打仗为有力牵引。适应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需要,调整公民服役标准条件,优化预备役制度设计,完善战时兵员动员体制,为建设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促进我军战斗力的生成提高提供政策制度保障。三是以改革创新为内在驱动。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军地权责、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新时代兵役工作创新发展。四是以服役光荣为鲜明导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决策部署,对兵役宣传、入役宣誓、抚恤优待、退役安置、奖惩激励等进行统筹安排,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军地形成共识、实践验证可行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凝聚全社会热爱国防、支持军队的强大合力。
【兵役制度】
突出志愿兵役制 保留义务兵役制
记者:这次修订对兵役基本制度是怎么调整和考虑的?
答:这次修订,将我国兵役基本制度由“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主要是为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军士已成为士兵服役主体的基本现状,在继续保留义务兵役制基础上,在兵役基本制度的表述中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以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要求。
修订后的兵役法,没有对民兵进行规范,主要是考虑民兵作为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国防法中作出规定,下步还将专门出台法律进行规范;调整优化预备役制度,明确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这有利于预备役与现役一体衔接,提高预备役的建设质量。
8月23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军分区组织所属官兵、文职人员学习新修订的兵役法,以实际行动贯彻履行兵役法的新规定。图为该军分区部分官兵和文职人员学习兵役法。曹修武摄
【登记征集】
规范兵役登记 聚焦征兵主阵地
记者:这次修订对加强兵役登记工作是如何规定和考虑的?
答:兵役登记是兵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基础工程。这次修订兵役法,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信息管理等进行系统规范,有利于强化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发挥兵役登记作为优质兵员征集“蓄水池”和战时兵员动员“调节器”的特殊作用。
修订后的兵役法从3个方面对兵役登记作了新的规定。一是重新界定兵役登记类别。将兵役登记分为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以便更好掌握公民兵役状况和兵员潜力底数,为做好平时兵员征集、提高预备役人员编组质量和战时兵员动员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完善兵役登记程序办法。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三是规范兵役登记信息管理。明确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记者:这次修订对平时征集工作有什么新的规定和考虑?
答:这次修订,着眼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对高素质兵员的现实需要,健全征兵工作机构,优化征集标准条件,增加征集次数,为征集更多优质兵员提供支撑。修订后的兵役法,为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需要,明确“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针对当前大学生已成为征集新兵的主体对象,高校作为征兵工作主阵地的实际,进一步加强高校征兵组织机构建设,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以此保障高校征兵工作有效落实。为征集更多高素质兵员,将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6周岁,进一步拓宽军队缺少的、专业特殊的、地方优势的高学历人才参军入伍渠道。
【待遇保障】
入伍保留户籍 缩小优待金差异 拓宽安置渠道
记者:这次修订对公民服现役期间的待遇保障有什么新的规定和考虑?
答:修订后的兵役法,明确了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调整完善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政策,规定优秀义务兵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主要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维护公民服现役期间的户籍权益。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地方政府全额负担,调整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有利于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均衡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兵役负担,缩小优待金地区差异。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主要是为了树立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人尽其才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义务兵队伍吸引力,鼓励义务兵在部队建功立业,延揽更多高素质人员快速进入军士队伍。
记者:这次修订对退役军人安置方面,有什么调整和考虑?
答:修订后的兵役法明确,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这样修改,拓宽了安置渠道,树立服役时间越长、贡献越大、安置越好的鲜明导向,有利于鼓励军人长期安心服役,解决军人退出现役的后顾之忧。
【法律责任】
强化依法服役约束力 明晰职能部门法律权责
记者:此次修订对个人和单位在兵役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范和明确?
答:这次修订,在充实兵役法有关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等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个人和单位在兵役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违法情形和处罚措施。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以及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原法规定的惩处措施基础上,增加了“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惩处措施。同时,还进一步规范了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办法。这样修改后,强化了对公民依法服兵役的约束力,明晰了地方政府、兵役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律权责界面。
【贯彻落实】
营造浓厚氛围 严格依法实施 完善配套政策
记者:下一步对贯彻落实兵役法有什么考虑和建议?
答: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兵役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也关系到千家万户。一是抓好学习宣传。持续推动兵役法的宣传解读,让法律的宣贯工作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二是严格依法实施。军地各级应当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兵役法的贯彻执行,严格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特别是各级兵役机关,要带头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法律的各项要求,为推动新时代兵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努力。三是完善配套政策。中央和国家机关、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将依据新颁布的兵役法,修订《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完善下位法规政策,努力构建军地一体、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新时代兵役政策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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