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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产假工资的规定是怎样的(常律师普法: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按什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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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产假工资的规定是怎样的(常律师普法: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按什么支付?)

一、劳动法对产假工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所以说,产假期间的工资是不低于平时工资的。

产假期间工资的发配情况: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3、从业生育女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二、劳动法规定的产假时间

产假,是指在职准妈妈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根据最新的产假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婚晚育产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婚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

3、二胎产假。第二胎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比第一胎少放了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而不管“双独”还是“单独”生二胎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了。

4、高龄产妇产假。所谓"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三、劳动法规定产假的条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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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产假工资的规定是怎样的拓展阅读

劳动法对产假工资的规定是怎样的(常律师普法: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按什么支付?)

常律师普法: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按什么支付?

首先,产假的期限,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产假是98天。

结合我们当地的规定:陕西《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也即是一般情况下,产假最长为168天。


其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呢?同样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也即是休产假期间,也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其实这个问题已经很明确了,就是要保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也能够得到和正常上班一样的工资待遇。

再来看下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生育保险,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向社保部门申领。具体生育津贴的金额是多少,如何计算,我本人也不是很清楚,可以向社保部门咨询,但是有个原则要明确,生育津贴如果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差额给员工。

举例而言,某位女职工的月薪为10000元,但由于用人单位在向社保部门申报时确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为8000元,因此社保部门只按照8000元发放生育津贴,那么剩余的2000元,或者累计下来的金额,是需要由用人单位进行补足的。

关于此问题,不同地区均有出台过相关政策,明确了对于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的处理意见,西安市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也是如此。

出现生育津贴低于正常情况下工资的情况,前提是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如果未交纳生育保险,那么在职期间,因生育产生的如医疗费、产假工资等是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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