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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智力残疾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3岁男子杀害邻居11岁女孩后,两次埋尸、转移尸体,一审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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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智力残疾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3岁男子杀害邻居11岁女孩后,两次埋尸、转移尸体,一审获死刑)

一、二级智力残疾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级智力残疾人如果犯罪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经鉴定确定属实的,是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确认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对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何种精神疾病、其病情与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的关系及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作出鉴定结论,并由法官最终确认被鉴定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确认包括两个前后相连的程序:一是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二是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

应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前一程序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但在后一程序即如何对待鉴定结论的问题上,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只要是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对鉴定结论就可以不经法庭质证直接确认。因此,有的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得出其为精神疾病患者,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后,就终结案件,不再移送起诉或移送审判。

首先,对涉案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欠缺的判定是法官裁判权的重要内容,而非侦查、公诉机关的职权,从裁判权的当然属性及维护裁判权的统一行使出发,最终应该由法官来审查、判断。侦查、公诉机关不能对此作最终结论,其鉴定只是其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情况的判断,是否正确最终还应由法官确定。

其次,从证据规则来讲,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与物证、书证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一样,其证据效力在经庭审质证前是待定的,必须经过法官在庭审中审查核实,进行确认后才能作为认定被鉴定人是否精神病人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

再次,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来判断比由处于积极追诉地位的侦查、公诉机关认定更有利于保护有关主体,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依据《刑法》的规定,二级智力残疾人如果犯罪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蓝箭律师网进行咨询。


二级智力残疾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拓展阅读

二级智力残疾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3岁男子杀害邻居11岁女孩后,两次埋尸、转移尸体,一审获死刑)

33岁男子杀害邻居11岁女孩后,两次埋尸、转移尸体,一审获死刑

2020年5月10日,广西全州33岁男子蒋某元在邻居家行窃时被邻居家小女孩撞见,蒋某元怕事情败露,将女孩强行抱回家,在家中地窖内对女孩实施猥亵后将其杀害。近日,蒋某元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那么死刑被判立即执行是多久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由谁签发?

二级智力残疾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3岁男子杀害邻居11岁女孩后,两次埋尸、转移尸体,一审获死刑)

2020年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元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桂林中院提起公诉。

2021年1月20日,桂林中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其间,因被告人蒋某元突发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审理,当日庭审中止。同年9月2日法院恢复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蒋某元辩称,自己有癫痫症且二级智力残疾,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蒋某元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表示,被告人有癫痫病,但鉴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缺乏客观性。被告人蒋某元系二级智力残疾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从轻处罚。

二级智力残疾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3岁男子杀害邻居11岁女孩后,两次埋尸、转移尸体,一审获死刑)

法院认为,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蒋某元作案时意识清楚,智力基本正常,并非处于癫痫病发作期,其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正常,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级智力残疾属重度智残,生活难以自理,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家能正常干农活,还与人打牌赌钱,作案后丢弃埋尸移尸时使用的手套、铁铲、编织袋和雨衣等物品,焚烧作案时穿过的衣物,为防止事情败露两次埋尸、转移尸体,说明蒋某元作案时意识清醒,思维正常,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二级智力残疾人并不相符,其应对本案负完全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被判立即执行是多久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二级智力残疾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3岁男子杀害邻居11岁女孩后,两次埋尸、转移尸体,一审获死刑)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由谁签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或者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之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死刑。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的场所一般是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死刑执行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是枪决或者注射。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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