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常识积累】民法典人格权编)
人身自由包括哪些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哪些
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详述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严格地说,“自由权”这一概念不能成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资格,也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自由。“自由权”就是自由的自由,或为支配自由的自由,显然无法说通。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行动是主体的物质性人身要素,行动权是物质性人格权。行动资格是物质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总和,是全部人身权的客体,不是行动权的客体。“人身”在汉语中可解释为人的身体,但人的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也不是行动权的客体。因此,把权利人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称为人身自由权并不确切,但这一名称已十分普及。从法理上说,“行动权”可分为政治即非民事行动权和民事行动权。传统民法把“自由权”分为公法自由权和私法自由权,大致相当。政治行动权是政治领域的人格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不属民事权利。民法中的行动权指民事行动权。
二、人身自由权的客体行动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不是作为权利人各人身要素总和的权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权利人的身体。
三、人身自由权的内容行动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动,他人不得妨碍。作为独立人格权的贞-操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所谓的知情权,都属于行动权。我国《民法通则》把婚姻自主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知情权在隐私权一节中介绍。本节只介绍贞-操权。传统的贞-操指妇女不失身、不改嫁。这是男女人格不平等的表现。现代贞-操权中的贞-操,指不发生婚外性关系。贞-操权即不发生婚外性关系的权利,是一种不作为权。有人认为贞-操权属于名誉权,不能成立。贞-操权不以名誉为客体。人的贞-操状况和名誉密切相关,侵犯贞-操如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即侵犯了名誉权,但如不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不侵犯名誉权。有人认为,贞-操之侵害,包括身体、自由、名誉、健康等,因此无独立的贞-操权。此说有一定道理。虽然侵害贞-操未必侵害和健康,但必然侵害身体和人身自由。比较而言,侵害贞-操权主要是侵害被害人自主的不作为行动方式,因此贞-操权实际上是人身自由权的一种表现。如果侵害贞-操也侵害了名誉和健康,属于民事责任竞合,不能因此认为贞-操权也属于名誉权和健康权。有人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上文指出,贞-操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不作为行动方式,属于行动权的客体,因此贞-操权不是独立人格权。现代贞-操权的主体是男女自然人。有过婚外性关系和性行为的人仍享有贞-操权。贞-操权的内容是权利人自主地不发生婚外性关系。一切违背权利人意志,和权利人发生权利人婚外性关系的行为,都是侵犯贞-操权。
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特点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合以上内容看来,人身自由权的种类还不单单只有一种,分为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人身自由包括哪些拓展阅读
【常识积累】民法典人格权编
民法典人格权编
1. 人格权基本规定
(1)一般人格权:
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②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人格权保护:
①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③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含义:
①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②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③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2)无偿捐献: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③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④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3)性骚扰:
①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4)人身自由权: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 姓名权和名称权
(1)含义:
①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2)禁止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3)自然人的姓氏选择: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②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③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4)拓展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 肖像权
(1)含义: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肖像权的保护: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①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5. 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权: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②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3)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形况:
①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6.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1)隐私权:
①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个人信息权:
①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③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②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③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④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⑤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⑥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投稿热线:4041690
投稿邮箱:slqfxb@163.com
以上就是关于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常识积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