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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要追究刑事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追刑责)

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依法处置拖...更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要追究刑事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追刑责)

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要追究刑事责任拓展阅读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要追究刑事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追刑责)

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追刑责

农民工讨薪有新的法律武器了;闯红灯等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以跨省缴纳了;网络聊天记录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打官司了……5月,一批新规开始施行,给你我生活增添了更多法治保障。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为根治欠薪“顽疾”提供了重要法律武器。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

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可跨省异地缴纳

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

5月1日起,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在全国范围内跨省异地缴纳。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缴款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跨省异地缴纳罚款。

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缴款人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

微博短信等信息记录

可作民事诉讼证据

最高法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审查认定规则

在网上发生纠纷如何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证据规定做出修改,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审查认定规则。

这个5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近年来,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2015年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做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对电子数据范围做出详细规定,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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