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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承担哪些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正当防卫应承担哪些责任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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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承担哪些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正当防卫应承担哪些责任

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综上所述可知,正当防卫是不用承担什么责任的,因为正当防卫是法律所允许的,即允许被侵害人在权利被侵害时采用一些行为制止不法侵害。看了以上的内容,若您对除此之外的问题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找我们蓝箭律师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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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承担哪些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民法上“正当防卫”的认定?

民法典第181条虽就正当防卫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何种情形应认定属于正当防卫。就正当防卫含义而言,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并无本质区别,只是针对的责任形态不同。

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须有侵害事实存在。没有侵害,就不应存在防卫;且侵害的事实应在先,防卫行为在后。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实施完毕,将属防卫不适时。三是防卫目的应正当合法。即应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为目的。以防卫的借口进行报复的,不属正当防卫,而构成侵权。四是防卫行为须对加害人本人实施。既可以针对加害人人身也可以针对其财产实施,但不能“围魏救赵”,对第三人实施。五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里的必要限度应理解为达到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强度。若超出,构成防卫过当。应适用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综合上述通说观点,立足司法实践经验并在吸收《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0条对正当防卫的含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关联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0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二、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判断?需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防卫过当的举证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规定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关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

通说认为可采用以下途径来评判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一方面,就侵害行为手段和强度而言。若侵害行为本身强度不大、危害性不强,没有防卫也不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此时应采用较为缓和的手段来制止该侵害。若防卫人仍采用较强手段进行防卫并造成侵权人损害的,一般可认为超出必要限度。

另一方面,就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与防卫行为所侵害权益对比而言。若两者明显不在同一位阶且所保护权益显著小于防卫行为侵权的权益的,一般可认定超出必要限度,如防卫人为保护较小财产利益使用严重损害侵权人人身权益的方法反击的。

综上所述,在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总则编司法界解释第31条第1款明确了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的判断,应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认定。整体而言,该款采用了将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全方位考量的方法进行认定,既契合学界主流观点,也便于司法实践适用。

此外,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将防卫超出必要限度时防卫人的责任规定为适当的民事责任。此处所谓“适当的民事责任”,表明防卫人不应对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赔偿,而是根据防卫人过错的程度,由其在损失范围内承担一部分责任。但这里的损失,又具体指哪一部分损失呢?是侵害人的所有损失?还是其他的部分损失?民法典对此没有进行明确。

正当防卫本身就会造成侵权一定损失,在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侵害人的损失应分为两部分:一是防卫未超出必要限度时的损失;二是超出必要限度时增大了的损失。我们认为,由于侵害人损害的源头在于其的不法侵害,其对此亦有过错,且正当防卫是值得肯定的行为。因此,即使在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下,防卫人也只应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所谓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应理解为超出必要限度时增大了的损失范围。解释第31条第2款“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即体现了上述观点。

另,就正当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证明而言。由于在通常情形下,正当防卫人会就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进行举证证明。且法院认定正当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行为本身属于正当防卫,只是程度超出了必要限度。在此情形下,应将存在防卫过当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如此既符合民事诉讼对举证责任的一般要求,也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相契合。

为此,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1条第3款就此作了明确,即“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1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当防卫应承担哪些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

三、民法上“紧急避险”的判断?

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规定了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并未就“紧急避险”的含义作出必要界定。通说认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自身合法利益免受更大损害,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简而言之,即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一种合法行为。

就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而言,一般包括如下四点:一是避险目的上,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二是避险时间上,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若危险未发生或已消除,或虽正在发生但不会对相关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应采取避险措施。需注意,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既可能来自人的行为,也可能来自自然原因。三是紧迫性上,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即避险具有现实紧迫性,如面对突然而来的危险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会造成更大损害的,此时即需要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四是避险行为限度上,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即面临紧急危险时,避险行为人应尽可能采用小的损害来保全更大的合法利益。也可以理解为,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应小于该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

综合上述观点并总结实践经验,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2条在吸收《刑法》第21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紧急避险的含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关联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2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四、紧急避险措施是否适当的判断?避险不当情形下确定避险人责任时需考量的因素?

就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而言,民法典第18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其第1款明确“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而言之,紧急避险原则上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3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第3款,若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此时亦应突破该条第1款紧急避险人不担责的原则,其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该款虽然对此进行了明确,但并未就判断紧急避险采取措施是否不当、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考量的因素作出规定,也未就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情形下判令避险人承担责任时需考量的因素作出规定。

为更好指导司法实践,强化紧急避险制度的准确与合理适用,确保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与价值,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3条对上述两个方面均作了明确。其第1款明确了认定避险措施是否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时应综合考量的因素包括危险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当然,若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确认紧急避险采取措施既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则避险人无需承担责任。若确定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避险超出必要限度的,

而按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判令避险人承担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时需考量的因素包括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

所谓“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需注意两点:一是理解“不应有的损害”,需要把握“允许存在的损害”。超过这一范围的损害即为“不应有的损害”。而“允许存在的损害”一般限定在危险所带来的损害之内。简而言之,超出危险所带来损害的那部分损害即为不应有的损害。二是相应责任即为部分责任。即在“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按何种比例确定,则需综上上面提及的因素综合认定。

关联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3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当防卫应承担哪些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

五、确定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数额时需考量的因素?

民法典第183条就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作了规定,有观点也将该条规定称为“见义勇为者的特别请求权”。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这里“他人利益”,包括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有两处关于受益人“适当补偿”的规定:第一处针对有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第二处针对无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包括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情况),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

虽然民法典第183条就不同情形下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作了规定,但并未对适当补偿数额如何确定即补偿数额的确定因素包括哪些作出明确。主流观点认为,该条中的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需考虑下述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与受益人双方经济状况。紧急避险制度本就是基于利益衡平而生的,规定受益人的补偿责任是基于了一定的伦理性。为防止一方负担过重,造成新的失衡,确定受益人补偿数额时,双方经济状况无疑属重要考量因素。

二是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一般而言,受益人受益越大,补偿数额也应多一些。需注意,此处的受益范围不仅应考虑获益数额,还需考虑所受保护民事权益位阶。

三是受益人对损害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若受益人对危险发生存在过错但又不构成侵权责任时,可考虑加重受益人补偿义务。

在吸收上述观点并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4条就法院在确定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时需考量的因素作了规定,即“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关联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4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注:以上据选自小编的《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一书,本号原创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不实或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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