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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折旧最新年限规定)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8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8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折旧最新年限规定)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8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外,统称为企业。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第五条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折旧最新年限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最新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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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

1、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以下为大家提供固定资产折旧最新年限规定以及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准则。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三、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折旧最新年限规定)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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