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容教育(关于收容教育制度,我们和基层民警聊了聊)
收容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收容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属于授权立法,其立法依据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打击卖淫嫖娼,出台了该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并且是将卖淫、嫖娼人员置身于特定场所强制劳动,这明显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1991年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与《宪法》、《立法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
《立法法》还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与《宪法》、《立法法》相冲突。
收容教育的对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嫖娼卖淫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无权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已经废止。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充分说明,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仅限于罚款与拘留,并不包括“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无论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还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都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再行对卖淫、嫖娼人员加重处罚。
综上所述,“收容教育”是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强制措施。“妇教所”是非法机构。
卖淫嫖娼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在道德上确实应当受到谴责,法律也规定了要进行处罚。但这种处罚应该是适当的,应该与其过错相适应的。在司法实践中,因盗窃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判处缓刑的屡见不鲜。难道两个不道德的男女进行了一个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社会危害性会超过犯罪行为?
我常听到由于嫖娼被抓,请律师“捞人”的。捞一个人需要20万元。我告诉求助者:“律师不管捞人!捞人的绝不是真律师!”
由于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不需要司法审查,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监督。而且,收容教育是自由量裁,这就给了个别公安人员贪赃枉法的机会。有的公安机关抓卖淫嫖娼,就是为了来人“捞”,他们好赚钱。
收容教育制度给了政府不受监督的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铲除腐败是政府的重要任务,不能允许收容教育制度继续存在。
因卖淫嫖娼被抓怎么办?
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写明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没有接到处罚决定书前不能交一分钱。更不能相信假律师“捞人”的骗局。
决定书依据《治安处罚法》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
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复议。
要求复议的理由必须是“我们之间不是嫖娼卖淫关系”,或者“我是初犯,情节轻微”。
决定书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决定“收容教育”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做出决定的公安局为被告,告公安局非法拘禁,要求法院撤销公安局作出的非法决定。
有人认为,《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育是合法的。
更多的人认为,收容教育违反宪法,违反国际公约,与后来颁布的《治安处罚法》向抵触,是无效的。有的地方已经取消了收容教育,北京政府没有取消。黄*波被收容教育的信息被报道后,又引起法学界一场轩然大波。
什么是收容教育拓展阅读
关于收容教育制度,我们和基层民警聊了聊
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废止收容教育的消息一经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
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称:“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 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在2005年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收容教育制度施行的这20多年来,饱受法律界人士诟病。最大理由是该制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半年至两年,是一种事实上的“服刑”,而且时间甚至比一些刑事判罚更为严厉,但却无需经过辩护和法院审判;这一制度规定也与《宪法》等法案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保障相冲突,是对国家法治的一种伤害。
尤其是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后,有舆论认为与劳动教养制度有延习性的收容教育也该被废止。
2018年,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尚伦生和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等,也关注收容教育制度,并建议废除或修改。
针对这一引发社会舆论热烈讨论的事件,观察者网联系到一位从警八年的基层民警聊了聊,听听一名基层工作者在实际办案中的的一些想法和感触。
观察者网:基层民警在办理收容教育案件时,是否有一套基本的流程制度?
民警:有的,所有的执法活动都是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的卖淫嫖娼案件,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要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再根据1993年国务院据制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收容教育,这是法律流程。
观察者网:在实际处理案件时,有基本操作程序吗?
民警:肯定有的。首先,卖淫嫖娼属于治安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步要对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对其进行收容教育。我在办案时,感觉卖淫嫖娼和吸毒案件有类似之处,吸毒也是先行政拘留,然后社区戒毒,如果社区戒毒后又复吸或情况比较严重的话,会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收容教育某种程度也有相似之处。
观察者网:这相当于是两个前后进行的处罚步骤?
民警:对,先行政拘留,再进行收容教育。
观察者网:这类案件中,所有的涉案嫌犯都必须接受收容教育吗?还是视具体情况、轻重程度来决定是否执行?
民警:不管是拘留、罚款还是收容教育,在执行过程中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也都有具体的裁量标准,办案必须严格按照材料标准。
观察者网:收容教育的时间长短怎么判定?
民警:《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的是六个月到两年。具体办案中执行六个月的比较多。
观察者网:收容教育期间是必须强制留在固定处所吗?
民警:都是在收容所里面执行。
观察者网:收容所是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类似于看守所这种吗?
民警:收容所就是执行收容教育的场所,在里面主要也就是接受教育。但性质肯定和看守所不同,
观察者网:基层民警在处理收容教育案件时,有没有发言权?
民警:这个可能没法用“发言权”来说,我们都是根据案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卷宗往上报批,然后根据裁量标准衡量处罚轻重;办案民警裁量权很小,都是根据流程走,报批之后根据结果,该执行的就执行。
观察者网:报批的上级机构是什么?
民警:走公安机关的内部程序。这个比较复杂,可能一两句话也不太说得清楚。
观察者网: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内部有专门机构处理?
民警:对。
观察者网:收容教育和治安拘留或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流程区别大吗?
民警:区别很大。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从违法犯罪的角度来对嫌疑人进行处理,行政拘留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结果,刑事拘留是涉嫌违反《刑法》之后才会有的结果,相互之间的区别很大的。从某种角度而言,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有相似之处。
观察者网:那收容教育更像是维护社会风气、侧重道德层面的处罚吗?
民警:当时国家出台收容教育决定时,可能考虑到社会上这类违法现象比较多,希望能一定程度起到震慑作用。
观察者网:您提到自己从警将近八年,这段时期内碰到过这样的案例吗?数量多吗?
民警:有的,但数量没有像盗窃这么多。每年都会遇到一些,但不是太多。
观察者网:您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有什么个人感到比较“困难”的地方,或比较深刻的感触吗?
民警: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和嫌疑人也有不少沟通,他们肯定会觉得这样的处罚很重,主要认为处罚时间很长,起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然后传出去后社会舆论压力更大,而且还会面临巨大的家庭压力。他们甚至觉得卖淫嫖娼的处罚怎么比盗窃还要重。
个人感觉,废止收容教育可能也是考虑到这个层面的因素。拿吸毒来说,吸毒首先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现在新的毒品种类不断出现,带来的社会危害更大,对这类人采取强制隔离戒毒,一般民众觉得都能理解;但相对卖淫嫖娼采取强制收容,很多人也会觉得处罚太重。
观察者网:您碰到的案件中,在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性别等方面有什么分布吗?
民警:年轻的比较多,一般二三十岁。
观察者网:像这个年龄层的人可能也会担心今后生计、工作、家庭的影响?
民警:当然,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惩处,但是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具有特殊性,最后社会对他们的处罚甚至比法律的处罚更严重,我们也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
观察者网:您就自己的办案经历,有什么需要特别说明的吗?
民警:特别想说明的一点是,现在普通群众或许对废止收容教育有所担忧,甚至有人担心现有的法律效果都达不到预期,比如未成年人杀了自己母亲后没有任何法律处罚、“坐霸”处罚很轻等,普通老百姓对法律制度不太了解的话,就容易产生误解。他们觉得废止后会不会导致卖淫嫖娼有极大反弹,这样的担忧有一定道理。法律问题其实也是社会问题,单纯从法律理想主义的判断有时也不完全事宜,在废止后也得观察社会效果及反应如何。如果真的出现反弹现象该如何处理,会不会导致另外问题,毕竟这并非我们废止这个规定的初衷。
观察者网:补充问一下,您在处理收容教育的案例中,会碰到未成年人吗?
民警:14岁以下肯定不会收容教育。具体办案中,18岁以下一般都不会被收容教育。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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