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重伤二级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小案大道理丨被人殴打却致对方重伤二级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总第1921期>)
重伤二级处罚标准是怎样的重伤二级量刑标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
重伤二级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重伤二级量刑标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重处、轻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持刀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对方至少是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而这其中轻伤的量刑与重伤的量刑却是不同的。重伤的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判处行为人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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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重伤二级处罚标准是怎样的拓展阅读
小案大道理丨被人殴打却致对方重伤二级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总第1921期>
LAWYER
【吴某故意伤害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韦杰玮 陶君婵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停车在南宁市江南区北海路某小区附近路边等待网约车平台派单时,适有被害人梁某饮酒后要求搭乘吴某的网约车,后双方因乘车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梁某用拳头殴打和踢踹吴某,吴某遂持汽车方向盘锁连续多次击打梁某头部,造成梁某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左肱骨外髁骨折等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吴某主动报警。
案件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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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CS
1.被害人梁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
2.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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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吴某主动报警,并在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在医院等待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减轻处罚。被害人梁某先挑起本案的事由并动手殴打吴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吴某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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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吴某持原审辩解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吴某具有自首情节,梁某有过错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均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之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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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被告人吴某行为应该如何认定。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不认可被告人吴某提出的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被害人梁某与被告人吴某有争执后,梁某有先动手打吴某的行为,但梁某只是使用拳头击打,其侵害程度相对有限,且在案发现场,还有多个夜市摊点在摆摊营业,也有多人员流动和车辆往来,吴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其完全可以辨识。但吴某随后用汽车方向盘锁持续多次打击梁某头部等人体重要部位,最终致梁某重伤二级。吴某在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及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条件下,即持汽车方向盘锁和梁某互殴,并持汽车方向盘锁朝梁某的头部人体重要部位连续击打致梁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超出了防卫的意图和意志,其目的已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出于报复而对梁某进行伤害,其行为已属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吴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指导意见》中的“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如何界定?“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也是对法益的侵害,与“不法侵害”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有所不同,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的复杂性,以“暴力”型不法侵害为例,“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主要表现为未持械或凶器,直接使用身体对他人施以轻微暴力,如拳打、脚踢、掌掴等,对他人人生未造成伤害或仅造成显著轻微的伤害。同时对“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的急迫性和防卫手段应具体把握,亦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而对于行为人的辨识情况以及防卫手段的具体裁判标准,需要法官结合具体个案情节予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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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作者:
韦杰玮 陶君婵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王玉梅 吴瑞雪
校对:余跃
审核: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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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南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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