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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罪与罚(在网络上造谣,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网络诽谤的特点在分析网络诽谤特点时,如果将它与传统媒介(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中的诽谤行为相比较,就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其特点。1、网络诽谤中"散布"的含义...

一、网络诽谤的特点在分析网络诽谤特点时,如果将它与传统媒介(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中的诽谤行为相比较,就可以比较清楚地...更多网络诽谤的罪与罚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网络诽谤的罪与罚(在网络上造谣,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网络诽谤的特点

在分析网络诽谤特点时,如果将它与传统媒介(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中的诽谤行为相比较,就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其特点。

1、网络诽谤中"散布"的含义

在网络诽谤中,行为人是以捏造的事实向诽谤对象以外的人的进行传播。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诽谤的规定,但很少有涉及诽谤内容传播的具体方式或具体对象的。如1997年3月14日颁布、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款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我国的民法中也有关于诽谤和侵犯名誉权的规定,但在现实中较少遇到要用法律条文解释确认诽谤必须是向被诽谤者以外的人传播的问题。

对于传统的媒介来说,这个问题好象是不存在的,因为无论是报刊,还是电台、电视台,只要出版或播放,总是面对广大受众的。但对于网络传播则不然。因为网际网络传播既可以是面对大-众的或某个组织、群体的,也可以是个人间一对一的传播。而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如果有诽谤的内容传递,那也只能是互相攻击和谩骂,与诽谤无关。

在西方诽谤诉讼历史中,关于诽谤成立要素之一是"公布于众"。以大-众传播的方式公布于众并不是唯一情况,在这里主要是指诽谤者是否有意使被诽谤者之外的他人领悟传播内容。这一点在衡量网络诽谤成立与否时也很重要。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在第一种情况下,既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网络诽谤的罪与罚拓展阅读

网络诽谤的罪与罚(在网络上造谣,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网络上造谣,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网络上造谣,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近日,网络上流传着一则韦东奕仅仅用一晚上就搞定了困扰六名博士团队四个月难题的传闻。传言是以一个聊天截屏的形式出现的,一个科技公司建立仿真模型来模拟一项产品的性能,但是六名博士组成的团队始终不能攻破,而当其中一名博士求助韦东奕时,仅仅一晚上便将问题解决。

事后,北大助理教授韦东奕在接受南风窗采访时表示,这些传闻的确没有这回事,对于哈佛大学主动邀请韦东奕的传闻,韦东奕也当场揭穿“是假的”。

在网络上造谣,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编造谣言罪”,而是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来规制。《网络诽谤解释》第1条将谣言定义为捏造事实或者“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者实际上就是指部分虚假的事实。所以“谣言”是等同于“虚假信息”的。

本次事件中,因为网上流传的虚假信息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所以始作俑者不会构成犯罪,但可能要承担行政处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恶意散布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企图博取流量,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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