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让人依然有勇气挺身而出(评论|“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说明了什么?)
“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分析:让人依然有勇气挺身而出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据(2017)豫01民...
“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分析:让人依然有勇气挺身而出
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
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判决撤销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此前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
这个判决一经披露,引起强烈反响,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个案件的改判具有引导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判断、社会道德品质风向标式的意义,纷纷为法院的改判点赞。
“此案终审,法院能给维护法律和公德的一方以公正的判决,让人们对未来面对违法行为时依然有挺身而出的勇气和底气。”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说。
代理律师:这起案件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说,“我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整个诉讼过程,觉得本案中郑州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真正的‘工匠精神’。”
该律师说,本判決没搞折中、和稀泥、含糊其辞。民事案件可以调解,是非标准不能含糊,否则就会误导社会,造成不敢扶、不敢当的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将法律奉为准绳,以法律标准来判断是非、划分责任本案的判决无疑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个信号,即法律是鼓励、支持公民积极劝止社会不文明行为的,即使有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意外,只要行为人在劝止过程中没法律上过错,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该律师指出,2017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匠精神是一种信仰,法治也要有工匠精神,就是要信仰法律,精准裁判。郑州中院改判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引导社会公平正义。
该律师还表示,参与了这起诉讼,感触良多,一方面原告在痛失亲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聚众围堵”等过激手段,而是走了诉讼渠道解决问题,无论官司输赢,说明了我国公民已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习惯和意识。
另一方面,被告杨先生为了公众卫生和健康劝导老人,体现出了强烈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原告的起诉让我们感受到了‘法治的精神’,被告的举动让我们本会到了浓浓的‘公民意识’。”该律师说。
郑州中院负责人表示,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法律专家:判决合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王教授表示,郑州中院的二审判决合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精神。
王教授说,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肯定了一审被告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而且其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并且在一审被告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一审被告的判决,看似违反常理。但事实上,二审判决的做法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错误适用公平责任。而且一审判决判令毫无过错、正当的阻止他人吸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违反了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的法律规定,而且必将挫伤劝阻吸烟者的积极性,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认为,法律上设立“公平原则”之初衷,就是维护与弘扬社会公义。一个国家良好的社会治理,离不开完善的法治和公民的道德品质。
法律既要惩罚失去道德底线的行为,也要进一步规范、正确引导和弘扬社会道德。只有这样,社会才会风清气正,国家才能安宁太平。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表示,此案终审,法院能给维护法律和公德的一方以公正的判决,让人们对未来面对违法行为时依然有挺身而出的勇气和底气。
**义浱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宇说,郑州中院二审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公共场所吸烟违法,劝阻吸烟是合法的、维护公共利益的、应受鼓励行为。法院在进行裁判的同时,进行控烟倡导、弘扬社会正气,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控烟专家:这是中国控烟史上里程碑式判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时撤销原判,我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点赞。”著名心血管病专家、中国控烟协会会长说,科学已经证实,吸烟和二手烟是引发心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癌症、脑卒中、急性心肌梗死和肺癌年轻化的主因。
中国控烟协会会长说,吸烟者戒烟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减少和予防上述等疾病最重要的手段。吸烟者有吸烟的自由,但不能侵犯他人的健康权益。杨-帆医生劝阻吸烟既是为吸烟者自身健康着想,也是维护公众不受二手烟危害的社会担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让人欣慰。
“这个结果让人兴奋不己,这件事必将是中国控烟史上里程碑式的判决,并从而被载入史册。”中国资深控烟专家说,一审判决曾让其很担心会将严重阻碍中国控烟的进程,对热心劝阻吸烟者造成巨大冲击。
中国资深控烟专家说,郑州中院二审旗帜鲜明地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予以改判。这个结果是热心控烟专家、法律人士、媒体人敢于发声,共同努力的结果,更体现了郑州中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烟草对国民身体健康的危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坚持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价值观,最终选择正确适用法律。
北京市控制吸烟协会会长表示,杨*生劝阻、制止老人在电梯中吸烟,是在行使作为一个公民的的正当权利。北京控烟条例执行两年来,约1万多名控烟志愿者加入了控烟志愿者队伍,弥补了监督力量的不足的问题。控烟志愿者们依法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劝阻,真正体现了十九大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精神。终审时法院有错必纠,做到合法合理的修正,这让人们今后面对违法吸烟行为时重新拾起劝阻的勇气。
本案被告人杨*也表示,自己作为一名医生,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理应加一劝导和提醒,如置之不理有失医生职责。
“对于此事意外发生老人逝去,我也为此感到难过。郑州法院的裁决,让我觉得社会温暖,大家支持正义的力量,我今后也会一如既往地劝阻吸烟,让所有人都不在公共场所吸烟,都可享受无烟环境。”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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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说明了什么?
1月23日,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被告人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
事件回顾
1
2017-05-02
河南郑州的医生杨帆在小区电梯里劝阻一名老人抽烟,引发争执,老人后心脏病发作离世。随后,死者家属田女士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40万余元赔偿。
2
2017-09-04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在与被告言语争执后猝死。法院判决杨先生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随后,死者家属田女士上诉。
3
2018-01-23
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撤销要求杨先生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二审判决书中写明:杨先生的劝阻未超出必要限度,属正当劝阻行为,且在劝阻过程中保持理性、平和,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杨先生的劝阻本身不会造成老人的死亡结果,老人自身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虽然两者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但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解释改判原因
23日,郑州中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对此案的判决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说明。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郑州中院表示:该案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帆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帆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郑州中院认为,在本案中,杨帆对老人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其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纠正。
央视评论
2017年5月2日,段某在小区电梯内吸烟,杨某对其进行劝阻,二人产生争执,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于是,段某的家属田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引起了公众广泛讨论,公众对于杨某正当劝阻不当行为却需要承担责任普遍不能理解,甚至引发人民法院是不是在“和稀泥”的质疑。后死者家属田某不服进行上诉,虽然被告没有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死者家属田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的理由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死者家属田某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而二审法院不“和稀泥”的判决,既正确适用了法律,尊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坚定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引领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得到了公众广泛认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判决,不仅仅要考虑法律效果,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因为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引社会公德和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尤其是遇到这种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文明现象的问题,法院的判决更应当慎之又慎,正确适用法律,鼓励正确的行为,鼓励大家和明显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的现象作斗争。如果像一审法院这样判决的话,反而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引导。
另外我们还看到,二审法院在及时纠正一审错误的同时,还将二审的纠正结果及时公开,并就相关疑点问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惑,这不仅是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宣扬,我们期待像这样的案件能够再多一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文丨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岳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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