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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离婚律师解答)

夫妻约定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应当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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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离婚律师解答)

夫妻约定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应当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的方式,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

事实上,对大多数夫妻来说,他们也不愿将这种约定对外进行公示。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

因此,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应当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协议具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效力。对内,只要该协议是夫妻自愿签订,不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等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变更、撤销等。

对外,是指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是以“第三人知道”为关键。第三人知道约定,则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有效,夫妻一方不需要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不知道,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夫妻中非债务人的一方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而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有此约定,则需该夫妻举证证明,这样的证据可以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的内容,或者第三人出具的知道该约定的声明书等等。因此,要想约定财产制对外有效,夫妻一定要告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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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拓展阅读

夫妻约定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离婚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离婚律师解答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一下。

杭州市A房产为小明、小花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A房产归小明所有,剩余贷款由小明承担。婚内小花个人欠小刚的120万债务,由小花一人承担。

夫妻约定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离婚律师解答)

离婚后,因为房产有房贷没还完,所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A房产依然登记在小明、小花两人名下。120万债务到期后小花没有偿还,于是小刚向法院起诉小花,要求小花偿还120万债务,并对A房产进行查封保全。

小明拿着双方离婚协议,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房屋是自己的,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认为,小明和小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虽然约定了A房屋归小明所有,但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A房屋产权份额尚未变更至小明名下,在小花对外存有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小刚作为小花的债权人,要求对小花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小明和小花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小刚的效力。小刚不仅可以保全查封A房产,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还可以对A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李晓娟律师对本案的解读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双方没有对A房产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小明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小花作为房屋登记产权人,小刚有理由相信该房屋为小花的财产,此种情况,小刚为善意第三人。

夫妻约定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离婚律师解答)

小明和小花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小刚可以就自己的债权查封和执行小花名下的房产。

杭州婚姻律师支招:风险提示及建议

协议离婚作为我国重要的离婚方式之一,法律规定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必须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有共同房产,需要在协议中明确房产分割方式。

由于各种现实因素,很多人离婚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依然登记在双方或原产权人名下,这必然会引起一系列风险。

比如,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该方拿着离婚证和房产证擅自出售房屋;

比如,产权登记人将房产抵押,产生负债;

比如,产权登记人有债务,债权人有可能会查封、执行这套房产

……

这些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善意的,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一方可能会丧失房屋权利。

婚姻律师建议:权利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不按照协议配合过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即使不配合,权利人可以拿着法院判决书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约定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离婚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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