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2)经...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三、电子合同的局限性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四、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可
《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呢?
(1)《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律制度。
(2)《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电子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拓展阅读
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张某经过几轮面试后被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录用。公司负责人与张某通过微信不断就其工资待遇、岗位等重要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于2019年2月26日晚上根据张某的要求,向其发出电子合同,并注明“张某劳动合同”。张某确认收到并表示看完后第二天回复。2019年2月28日,张某向公司表示其于27日下午已经递交辞职信给原工作单位,2019年3月4日,张某明确下月初去该公司上班。2019年4月1日,张某正式入职,但因工资问题一直未在电子版合同上签名确认。张某在这家公司最后工作至2019年9月16日。随后,张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五万余元。
★争议焦点
张某称,我国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需针对劳动者做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必要要件等,而公司发送给她的电子版劳动合同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其次,名为“张某劳动合同”的电子版合同并未经张某签名确认,不构成承诺。
公司辩称,张某向公司明确下月初去该公司上班,由此可见,其在收到电子合同后一直没有对合同内容有异议,且积极采取递交辞职信、确定到岗时间等行为是对公司拟定的“张某劳动合同”内容予以认可,构成承诺。由此,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裁审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认为,虽该公司与张某的微信对话可反映传送及讨论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但双方最终未在确定的劳动合同数据电文上签名确认,并不符合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并生效的情形,因此认定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签订的责任不在于张某。
★律师点评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7月1日,人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发布的通知》中规定,“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确认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指引》严格限定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和订立平台所具备的技术要求,规定在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由此可见用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需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要件,方能与书面劳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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