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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户口本怎么办理(速看!15种户籍手续精准办理流程,你值得拥有!)

新户口本怎么办理1、拿着老户口本(户口本遗失,需要到村(居)委会开个证明)和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就可以换了。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

新户口本怎么办理1、拿着老户口本(户口本遗失,需要到村(居)委会开个证明)和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就可以换了。户口簿是指...更多新户口本怎么办理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新户口本怎么办理(速看!15种户籍手续精准办理流程,你值得拥有!)

新户口本怎么办理

1、拿着老户口本(户口本遗失,需要到村(居)委会开个证明)和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就可以换了。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薄册。中国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2、现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一律称为家庭户口,所以家庭户口是对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取消后的新名称。我国已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之分。

3、这是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前只在部分省份展开。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居民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仅以“家庭户”和“集体户”来区分,不再有“农民”、“市民”的区分。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就是新户口的办理需要拿着旧的户口本带上身份证去开证明然后进行重新登记就可以了。以上这些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一步的要求,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相关律师。


新户口本怎么办理拓展阅读

新户口本怎么办理(速看!15种户籍手续精准办理流程,你值得拥有!)

速看!15种户籍手续精准办理流程,你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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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式身份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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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身份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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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生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

1.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

2、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3、婴儿和婴儿父母的中国护照;

2.弃婴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二、办理步骤:

(一)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凭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接生人证明及当地居(村)委会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黔卫发【2008】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落户;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落户。

(三)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四)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五)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报分局户政科审批后,由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三、工作要求

(一)婴儿出生三个月以内,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年内(含12个月)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核实确无重复登记户口的,派出所应准予补办登记;出生超过1年不满6年(含6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核实有无重复登记户口、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出生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核实有无重复登记户口、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后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二)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等,由社会福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三)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5.死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具有认定死亡资格的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

(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征》。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派出所应当场审核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工作要求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一个月后未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责任区民警应通过户口调查、与民政、卫生等部门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情况,(并)督促责任区内有关人员或单位为死者申报死亡登记。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

(三)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要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四)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五)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或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应由社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公安派出所凭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调查核实材料、下发的书面通知存根直接注销户口。

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一、变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分局审批后,派出所进行办理。

二、更正出生日期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分局审批后,派出所进行办理。

三、变更民族称谓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贵州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分局审批后,派出所进行办理。经核实如民族称谓系录入错误的,按照省厅《关于在人口信息录入中对民族称谓录入错误进行自查自纠的紧急通知》(黔公治【2009】0545号)文件要求给予纠错处理,并将原始材料存档备查。

四、性别变更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办理步骤

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由主管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分局审批后,派出所进行办理。性别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工作要求

公民经批准变更更正登记项目的内容,户籍内勤民警应在《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销原来的登记项目内容,填上新的内容,注明变更更正登记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人口信息(系统)资料。具体要求:

(一)变更姓名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该未成年人亲生母亲或亲生父亲以及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应该征得该未成年人亲生母亲或亲生父亲的同意。

3、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不得变更其姓名。

(二)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三)变更出生日期。

1、6岁以下(含6岁)儿童年龄更改的相关手续:监护人申请、户口簿、出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始入户依据的复印件(需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

2、6岁以上至18岁(含18岁)人员的年龄更改,原则上不同意申请更改。如确因登记、录入差错等特殊情况要由派出所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和取证,并拟写出调查报告;

3、18岁以上人员的年龄更改有两种:第一、无工作单位的人员要求更改年龄,原则上不同意申请更改,特殊情况要由派出所认真调查核实和取证,并拟写出调查报告;第二、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干部)要求更改年龄,需提供以下相关手续: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四)属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派出所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予以更正。

7.购房立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入户的前提是:(1)房屋属于居住房;(2)房屋已建成并入住;(3)房屋产权必须唯一。

(一)商品房需《房屋所有权证》;经济适用房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二手房需《房屋所有权证》;房改房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交易准入许可证》;私有房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如有配偶随迁,需提交《结婚证》;

(三)本人申请;

(四)被申请人的原籍户籍证明;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材料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持派出所批示到分、县(市)局户政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并签发《准迁证》。

8.集体户口的设立

集体户口的设立主要是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有一定规模民营企业、学校等单位因短期内无法解决职工住房入户,为方便管理、以解决引进的人才或大中专学生户口落户的一种过渡性手段。

一、需要提供的审批材料

(一)法人代表签字的单位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居民身份证;办学部门提供上级部门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三)单位房产证明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以上)(核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步骤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由责任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主管户籍的所长审批后由分、县(市)局户政窗口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集体户口的设立必须满足该集体户上人员超过50人(含50人),办理集体户口登记采用活页式《常住人口登记表》,实行一人一表,集体户口单位和派出所各留一套;

(二)要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建立健全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三)对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派出所进行管理。公安派出所要强化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确保集体户口的登记、变动准确及时。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有一定规模民营企业、学校等单位职工需提交人事局相关文件或与单位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到派出所进行申报,持派出所批示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9.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原籍户籍证明。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市局户政科审批。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4、父亲或母亲退休证;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派出所直接办理,省外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三、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四、留学回国人员入户(注:该部分人员是指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依据公通字【2010】19号《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1、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3)如已在当地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可在该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

(4)对于没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根据其本人在当地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工作单位的先后次序,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声)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恢复户口;

(5)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中心落户。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六、收养入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二)办理步骤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三)工作要求

1、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

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登记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3、对1992年4月1日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经申请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手续。

10.入伍、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户口的注销和恢复、随军人员入户

一、入伍注销户口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步骤

由本人或亲属凭《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口常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部队所办理的居民身份证或部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情况证明。

(二)办理步骤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随军人员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军官证》;

2、经师级政治部门审批的随军人员情况审批表;

3、随军人员的原籍户口簿及身份证;

4、配偶随军迁移户口的须提供《结婚证》。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分、县(市)局户籍窗口审批,分、县(市)局户籍窗口当场审批并签发《准迁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11.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1、个人书面申请;

2、出国(境)有效证照;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出国(境)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

3、本人书面申请。

办理步骤:

(一)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

公民因私出国(境)、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注销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申报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恢复户口。

12.漏登户口人员入户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工作要求:

(一)因户籍内勤工作失误造成的,要主动纠正。

(二)对群众手里有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户籍室没有出生或迁入原始落户手续的人口信息丢失人员,要重点调查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真伪,户籍室台帐有无记载,历史上有无迁移等内容。

(三)对当事人无户口簿、无居民身份证,户籍室内又无任何资料显示的人口信息丢失人员,要认真调查,特别要注意甄别其身份。

13..出具户籍关系证明

一、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

二、公民需要出具户成员关系证明的,派出所依据户口簿、户籍档案等相关资料,核实后予以出具。

三、对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不予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对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告知其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公证。

14.户籍证件遗失补发

一、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

二、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15.户口登记信息核查

一、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之规定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二、司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由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各级公安户政部门核查。需要出具被核查人相关户口登记项目证明的,应由被核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实出具。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户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四、户口登记信息核查应有负责管理户籍资料或人口信息的民警办理,不得由核查申请人员直接进入户籍档案室翻阅户籍资料或操作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五、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核查登记制度,将每次核查的事由、查询单位及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统一登记造册,与查询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妥善保存,以备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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