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顺序(【普法课堂】遗产分配规则,您了解吗?)
一、遗产继承顺序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
一、遗产继承顺序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
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原则
第一顺序继承人折叠编辑本段内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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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人顺序拓展阅读
【普法课堂】遗产分配规则,您了解吗?
《民法典通解通读》第三十七期和大家见面了!上期我们一起了解了《民法典》中遗产类型的相关规定。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大家介绍遗产分配都有什么规则。
今天,我们邀请专家继续为大家解读《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开始学习吧!
嘉宾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电视剧中经常会出现亲属间争夺财产遗产的戏码,现实生活里也有很多兄弟姐妹因为财产大打出手。法律上,继承遗产有什么规则?哪些人能当继承人?哪些人没有资格继承?遗产应按照什么顺序继承,又应该如何分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分配遗产时是否有区别?
我国传统文化重视法定继承
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只在小范围内实施,因此《民法典》使用多项条文规定,法定继承时如何判断遗产的分配额度和继承顺序。
同一继承顺序中,多人符合继承条件如何分配遗产?《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对继承顺序做出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父母;(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无上述1127条中的继承人,《民法典》继承编第1129条对其作出了补充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的主要功能不是商品交换而是尽量满足亲属的生活需要,在这样的立法理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被限定在配偶、子女、父母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范围内以保障被继承人的权益。
抚养义务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被继承人有固定劳动收入、独立生活的能力和劳动能力,不要求继承人赡养或者履行抚养的义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不是继承人主观原因造成,而是被继承人做出的决定,此时继承人不属于未尽赡养义务。
小案例
2021年1月4日,南通市某法院宣判了一起遗产纠纷,这是南通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的第一案。该案中,被告黄某非朱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朱某的养子张某长期居住海外,故由黄某负责照顾老人。2020年朱某去世,张某在办理后事过程中,发现黄某曾在照顾老人数年间,将对方银行卡内的23万余元取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
经法院审理认定,这笔款项的性质应属于遗产。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黄某几乎尽了照顾朱某晚年生活的全部义务,因此判决酌情按40%的比例确定黄某应得的遗产份额为12万元,其余11万余元返还张某。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多分,符合《民法典》要求的倡导性法律原则,对这类继承人适当增加遗产分配额度,从而鼓励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互爱互助。但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生活能力却不工作,以“蚕食”父母财产为生活来源的“啃老族”在继承遗产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规定,对这类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来源: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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