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法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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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拓展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非经许可不得实施的义务。
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如果善意地通过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与他人相同的商业秘密,并不构成侵权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五)商业秘密;......
这一条法律规定将商业秘密归类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任何人都无权非正当取得。因此,《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1项,其中的第一项停止侵害、第八项赔偿损失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其中停止侵害是前提,停止继续侵权的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赔偿损失,主要是要求商业秘密侵权人对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一般难以计算,通常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被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进行计算,同时还要支付被侵权人因调查受到侵害事实和搜集证据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019年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同时,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人民法院认定前款所称的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这一条规定,是计算受到侵权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被公众知悉时的商业价值,计算商业价值的主要依据是开发成本、经营收益、可得利益及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定。
《规定》第二十条:“权利人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这一条规定在计算商业秘密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时,要根据商业秘密的许可性质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及侵权行为的综合情况评定,这个解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略有差异。
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责任 侵害商业秘密不仅会导致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同时,也会造成市场管理的秩序遭到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也有若干条行政处罚规定,侵权人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主要是责令停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及停止生产行为和停止销售该类商品的行为。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继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从重予以处罚。 (2)行政罚款。是指对侵权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这是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多最广的一种财产罚。市场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具体侵权情节,通过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侵权人以罚款或罚款多少的处罚。
(3)收缴侵权物品返还给权利人或予以销毁的决定。行政管理机关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当事人予以前述处罚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商业秘密的载体返还权利人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侵犯商业秘密而生产的产品及相关的硬件设施,以杜绝侵权人继续侵犯该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根据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是非常严厉的。因为,采取侵权方式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谋取经营利润的同时,可以导致被侵权人的巨大经济损失。这种行为与其它侵犯财产犯罪的手段虽然方式不同,但同样恶劣,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是比较大的,所以,必须以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予以打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之所以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罚较重,是因为商业间谍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必须以重法处罚。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在第三条至第五条对窃取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性规定,并对如何认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制裁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有了具体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对打击侵害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尽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以受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或刑事法律的制裁,但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时代,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还会不断发生。拥有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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