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增值税转型怎么做账(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1)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
(1)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举例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进口固定资产,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例如,企业于2007年5月5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0元,增值税额476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且运费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2986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90000
贷:银行存款3476000
注: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800000+200000×93%=2986000(元);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76000+200000×7%=490000(元)。
(二)用于自制固定资产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等,如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则应按该部分存货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对于与该部分原材料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如,企业于2007年6月20日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40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50000元,外购劳务10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20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0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1800000
原材料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工程物资20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000
注:工程实际领用物资=1800000+1800000×17%=21060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的进项税额200000×17%=34000(元)不能抵扣。
新准则下增值税转型怎么做账拓展阅读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作价抵销新产品的部分价款。
一、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方式下,购货方支付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二、税务处理
以旧换新之“换”本意“易也”,也就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如果旧商品是固定资产,在计算销售收入时,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要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这一提法虽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有所不同,但实际征收率相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案例分析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举例。2020年1月15日,A公司以旧换新从B公司购置一台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2010年购入(当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原值38000元,已提折旧34 000元。新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44 000元,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旧固定资产折价2 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49040元,取得B公司的新固定资产。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会计处理分录:
①旧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000
累计折旧 34 000
贷: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 38 000
②旧固定资产折价
借: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941.75[=2 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83(=1 941.75×2%)
固定资产清理 19.42
③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980.5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980.58(=4 000-19.42)
④购进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新固定资产 4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 040(=44 000×17%)
贷:银行存款 49 040
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 000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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