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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范围、项目、依据和标准(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一、排污费征收的范围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二、排污费...

一、排污费征收的范围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更多排污费征收范围、项目、依据和标准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排污费征收范围、项目、依据和标准(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一、排污费征收的范围

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规定征收排污费。

三、排污费征收的项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排污收费项目有四类:(一)污水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排污费征收的标准(见汇总表)

排污费征收标准汇总表

污染因素及因子收费标准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0.7元/污染当量(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准二氧化硫收费标准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按0.2元/污染当量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按0.4元/污染当量

2005年7月1日以后按0.6元/污染当量

皖价费〔2008〕111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分三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1.05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氮氧化物收费标准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征收,按0.6元/污染当量。

烟气林格曼黑度收费标准1级1元/t燃料

2级3元/t燃料

3级5元/t燃料

4级10元/t燃料

5级20元/t燃料

其它污染物0.6元/污染当量

准粉

灰无专用贮存场所30元/t

无专用处置设施

专用贮存场所无防渗漏措施

无防扬散措施

无防流失措施

专用处置设施无防渗漏措施

无防扬散措施

无防流失措施

渣无专用贮存场所25元/t

无专用处置设施

专用贮存场所无防渗漏措施


排污费征收范围、项目、依据和标准拓展阅读

排污费征收范围、项目、依据和标准(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动本地区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企业承受能力调查、征收标准调整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2月底、2015年6月底将本地落实《通知》的工作进展、拟议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二、关于执行《通知》的具体问题

(一)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通知》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具体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由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如有修正,按新版本执行。

(四)超标、超排放总量、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

(五)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自然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排污者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国控重点企业依据自行监测结果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据的顺序是,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排污系数。企业的自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情况的参考。

1.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

2.同一个月内既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也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3.同一个月内有2个以上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排放浓度高的核定;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以跨月使用,但不应超过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跨月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以最近一次数据为准。

4.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以月均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标。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2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30日印发


以上就是关于排污费征收范围、项目、依据和标准(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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