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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地址(东莞建设工程各方注意!消防验收政策有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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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地址(东莞建设工程各方注意!消防验收政策有调整优化)

一、办理地点

东城区莞城路立新路段23号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东城区莞城路立新路段23号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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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设工程各方注意!消防验收政策有调整优化

3月15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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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为强化工程各方主体责任,东莞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进行竣工验收。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步开展消防查验工作,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一并提交,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明确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为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东莞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应由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由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项目负责人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住建局不予以受理。

调整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为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住建厅的工作要求,结合东莞实际,调整东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80%,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简化二次装修工程消防审批事项。为进一步简化二次装修工程消防审批事项,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以不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该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优化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对东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进行调整和优化,进一步简化办事资料,优化办事流程。调整后的办事指南详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相关表格详见该页面的附件。

【记者】吴擒虎

【通讯员】梁淑贞 李文豪

【作者】 吴擒虎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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