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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如何处罚(以案释法丨湘潭市岳塘区邹某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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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如何处罚(以案释法丨湘潭市岳塘区邹某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如何处罚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可能触犯《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犯该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刑法》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具体的量刑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的。

二、非法经营危险品犯罪构成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属性,因此国家历来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都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开采、生产、运输、储存、研制开发和合理利用的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上述行为。这也是出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国家对有资格从事这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认真做好各种科学研制和利用等工作,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制度操作,严格把关,严防这类放射性物质从任何渠道流入社会,特别是不能落入犯罪分子或者恐怖分子手中。否则将会对公众和社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

因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仅违反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所谓“毒害性”物质,主要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范围广泛,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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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如何处罚拓展阅读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如何处罚(以案释法丨湘潭市岳塘区邹某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案释法丨湘潭市岳塘区邹某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查处现场照片。

近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查获辖区内邹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现已由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立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侦查。这是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今年办理的第二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2年9月19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接收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获悉岳塘区荷塘街道正江村有人从事危险化学品(在线胶)生产活动。获悉案情后,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合荷塘街道、荷塘派出所赶赴正江村,经全力搜查,在樟树组刘某某家民房发现在线胶生产场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邹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租赁荷塘街道正江村樟树组刘某某家民房,擅自从事在线胶生产活动,邹某从2021年底到2022年6月份,合计生产了约2.5吨在线胶,获利约1.4万元。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在线胶闪点(闭杯)<15℃,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执法人员还现场查获9桶化工生产原料,总质量835.58公斤(毛重,含铁桶质量),其中包含二甲苯、环己酮、DMF三种危险化学品,合计624.58 公斤(毛重,含铁桶质量)。

邹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在线胶)生产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其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于10月27日将此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月1日,岳塘公安分局对邹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正式作出刑事立案决定。

二、违法行为解析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均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如何处罚(以案释法丨湘潭市岳塘区邹某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邹某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租赁刘某某家的自建民房(木质梁、民房常住4人),在安全设施设备缺乏,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在线胶)生产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违法。而其行为还直接威胁到住户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犯罪。

三、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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