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夫妻偷窃国道窨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获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分析(一)、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有些国家称之为"公共危险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分析
(一)、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有些国家称之为"公共危险罪",是一类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仅仅次于国家安全犯罪。因为它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大量公私财产的损失的严重破坏,影响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成为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公共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有"质"和"量"的规定性。从"质"上来说,公共安全包括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工作、生活安全。从"量"上来看,公共安全是:"不特定的多数"。所谓"不特定"是相对于"特定"而言,是指危害行为侵害或者可能侵害的犯罪对象以及造成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或者不明确性,即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的具体财产,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公私财产,如在满载乘客的公交车上放炸弹,在居民区放火等。二是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即犯罪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范围的大小、数量的多少都具有不特定性。即其所造成的后果范围之广、性质之严重以及数量之大均为人们难以预料的。如在公用水井里投放毒物。此类行为一经实施,在本质上都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大量公私财物的毁损,行为人在行为前对其无法预料和控制。如一把火能够烧毁多少财产,一颗炸弹将炸死、炸伤多少人,在行为前都是无法预料和控制的。所以,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即事先确定的人身或财产,行为人能够控制其危害范围的,其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类犯罪。而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也可能造成多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损害以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但是它是以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物或者某项特定的财产作为侵犯对象,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是有局限性的,是可以预料和控制的。
有时,虽然行为人侵害的对象特定,但实际上被害人为多人,行为人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和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如保护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这些犯罪本身所侵害的对象就关系到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或者少数犯罪行为,即使指向特定的对象,由于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如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一旦这些危险物质流落到社会,就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
对危害公共安全中的理解:①"不特定的多数"不应当以人数或者财产的多少来划分。②是否特定不能以行为人是否有特定的犯罪对象或者目标为唯一依据。③"不特定"与"特定"是相对的。④公共安全即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同时新的观点认为,还包括工作、生活秩序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施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已经造成重大伤亡;二是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是使用特别危险的方法,如放火、爆炸等;或者侵害的对象与公共安全紧相连,如破坏交通工具、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等;有的涉及到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从行为方式来看,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其中,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及消防责任事故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绝大多数犯罪都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只有少数罪作为与不作为都可以构成,如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以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3、犯罪主体上,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为特殊主体,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由于本类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有危害公共安全地故意。
(三)分类
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②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③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组织、参加、领导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
④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抢劫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
⑤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四)司法认定
1、在司法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区别本章之罪与其他章节之罪。在造成人身伤亡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造成财产损失时,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①与盗窃罪的想像竞合犯常见类型。
②危险犯大多数集中规定在本章,注意其既遂的特点。
③把过失犯罪中的责任事故型业务过失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区别开来。
④把责任事故型犯罪中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的界限划分清楚。
⑤本章的常见犯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交通肇事罪较为重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为复杂。
2、罪与非罪的界限
3、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类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罪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造成人身伤亡,另一种是造成财产损失。遇到造成人身伤亡时,涉及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区别。遇到造成财产损失时,涉及与侵犯财产犯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死人的,是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呢,还是故意杀人罪呢?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杀死人的,应该定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罪,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是故意杀人罪。再如,行为人放火烧毁生产资料,应当定什么罪?这涉及3个罪名,放火、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罪。要点是看对象体现的客体是什么;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对象是生产资料或工具,是一种能够带来增值的东西,可以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更合适。这种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这可以认为是一种竞合,至于是法规竞合还是想像竞合尚存分歧。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适用刑罚
1、主刑的适用。
本类罪适用的主刑主要是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附加刑的适用。
除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外,一般不适用没收财产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自然人犯本类罪,一般也不适用罚金。单位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对单位适用罚金。而单位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只对责任人员并处罚金。
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拓展阅读
夫妻偷窃国道窨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获刑
小小的窨井盖关乎千万人的出行安全。但在盗窃分子眼中,这些散落在城市道路上的“安全盖”,却成了他们的“致富盖”,他们将罪恶的双手伸向窨井盖,留下了“吃人”“吃车”的重大安全隐患。
经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郑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4月13日凌晨,路上人车不多,马女士下班后沿着仪征市工农北路非机动车道骑行。马女士的骑行速度并不快,但就在她行进的路线上,一个张开的“黑洞”早已埋伏好了。
只听到“砰”的一声,马女士的电动车车轮掉入窨井,她当即从电动车上跌落,经医院诊断,其左股骨骨折,需要卧床三个月。
其实,在工农路以及与之交叉的328国道的辅路上,3月到4月间,先后有30余块窨井盖丢失,偷走这些窨井盖的正是周某和郑某。
周某和郑某是夫妻,平日里靠收废品为生,日子过得十分拮据。今年3月上旬,周某向郑某提出偷东西贴补家用,得到了郑某的赞同。因为周某腿脚不便,二人将目光瞄准了马路上的窨井盖。
二人进行了分工,周某骑着平时收废品用的蓝色三轮车载着郑某,挑选正在维修或者刚刚修好的路段,周某负责撬、搬窨井盖,郑某负责望风,有时也帮忙搭把手。
因为害怕被人发现,二人通常会选择在凌晨4时左右下手,他们以夜色为掩护,于今年3月至4月间,先后偷盗了30余块窨井盖。二人将这些偷来的窨井盖当废铁卖给了一个废品收购点,为防止废品收购点拒收,周某还会将偷来的窨井盖砸碎再运过去。二人共得赃款2000元左右。
马女士受伤后,仪征市公安局又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铺设于该市328国道南北辅道、工农北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等地的窨井盖被人盗走。几天后,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周某、郑某,二人对偷盗窨井盖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人一般采用撬棍、手搬的方式盗窃作案,共12起。但是盗窃的地点不一样,涉及的罪名也就不一样。”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二人实施盗窃的328国道是今年3月28日正式通车的,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不同地点的窨井盖涉嫌的罪名不一样,其中,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鉴于该案涉及328国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且涉案罪名复杂,仪征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复勘现场,就侦查方向、罪名认定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被盗窨井盖附近及被盗地点前往销赃地点之间沿途的监控设备加以排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8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28国道正式通车前,人流、车流量较少,3月28日正式通车后,人流、车流量开始增大,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已威胁到公共安全。”承办检察官介绍,“因此应以2021年3月28日为时间节点,将之前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之后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月1日,仪征市检察院以周某、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日前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条: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私信告知,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删除!
以上就是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夫妻偷窃国道窨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获刑)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