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个人三角债怎么办(最高法167号案例:三角债怎么解?两分钟了解啥叫代位权)
民间个人三角债怎么办民间借贷出现三角债务的,如果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
民间个人三角债怎么办
民间借贷出现三角债务的,如果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私人欠债还不起怎么办
一般来讲,私人之间的借贷,除了有合同明确约定作为投资、入股等有明显用途之外的,我们称之为民间借贷。根据我国《民法典》借贷合同节的规定,如果一方借了钱给另一方,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之后,借钱的人还未还款,经出借的人多次催促也没有还钱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借钱人归还本金以利息。
在实践之中,钱欠钱的人还不起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欠钱的人一时没有钱来还债。这种情况的时候,出借人可以要求借钱的人分期进行还款。第二种是没借钱的人完全没有能力还钱。这种情况,建议进行起诉。法院进行判决后,可以利用法院判决的生效文书向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会追踪借钱人的财产,将借钱人所有的财产,扣除必要的生活开支之后,归还给出借人。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出借人也不要闲着,尽量收取一些借款人的财产信息提供给执行法官,更快的活的还款。
所以,私人之间的借款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在出借的时候要要慎重考虑。在借钱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对方的资产信息,信用度这些,就算是亲朋好友也好记得写借条,保留转款凭证这些。如果出借的钱数量比价多,金额较大,最后让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进行担保或者找一个担保人进行担保,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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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个人三角债怎么办拓展阅读
最高法167号案例:三角债怎么解?两分钟了解啥叫代位权
生活当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张三欠李四钱,李四又欠王五钱,王五找李四还钱,李四没有钱,让王王找张三要,王五找到张三要钱,张三还钱了,张三还王五的钱的金额也相应在张三欠李四钱的额度中扣除,一次讨债行为,了的却是两笔债。
这在民间被称为三角债,而这种主张债权的方式,用法律术语来讲,就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制度。
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代位权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债务人躺在权利的温床上当懒汉,明明在外面还有着可以收回的债务,但一想到自己要回了债务也是便宜债权人,就索性懒得主张权利,任由债权人在旁边看得跳脚。
官方话就是:代位权制度是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障碍,因而赋予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权利。
如此看来,代位权制度是一项大大有利于债权人的制度,能够盘活三角债,成功解扣。
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一种情况,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们带来困惑。
【案情介绍:最高法第167号指导性案例】
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供货,陆续产生货款,大唐公司算下来累计达17.16亿,但大唐支付货款18.27亿元,而百富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却是18.69亿,中间就有1.53亿的缺口,大唐公司自然不干,要找百富公司退钱。
百富公司没钱,也不想还钱。
大唐公司了解到,万象公司还欠百富公司的钱,便直接以万象公司为被告、百富公司为第三人,提起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也就是大唐告了百富的债务人万象。
很快,法院作出判决,万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3636万元。
虽不足以抵偿百富欠大唐的全部债务,好歹也能缓解部分。
随后,大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折腾了一通,却发现万象公司根本没钱,只有两辆车,法院查封了却没有实际控制住,无法执行。
最终,法院裁定因为没有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也就是:万象没钱,大唐官司白打了。
大唐公司一看这不行啊,又赶紧回去找百富公司还钱,将百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百富公司支付大唐公司7581万元(是以大唐实际支付百富的货款,减去百富发货货值,再减去前案中判决万象给大唐的数额)。
大唐公司上诉,二审撤销原判决,改判百富公司返还大唐公司货款1.53亿元(即百富开票金额减去大唐收到货物货值,而且未再扣除另案判决万象给付大唐的数额)。
看懂一、二审判决的差别了吗?
除了到底以开票金额,还是以实际支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返还之外,一、二审判决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是否扣减前案中法院已经判决次债务人万象公司支付给债权人大唐公司的363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已经判决了,大唐公司就不能再在本案中向百富公司主张这部分债权。
二审法院则认为,虽然前案判决了万象支付大唐3636万元,但执行没到位,这部分钱没拿到,等于官司白打,大唐公司自然可以再向债务人百富公司主张。
引用几段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的原文:
“认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前提是次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实际履行相应清偿义务……故在万象公司并未实际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下,大唐公司与百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大唐公司有权向百富公司另行主张。”
“代位权诉讼属于债的保全制度,就制度是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障碍,而非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择一选择作为履行义务的主体……”
小结:
按照原本的法律逻辑来说,大唐公司与百富公司的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在大唐公司诉万象公司的案件中得到处理,按理说不应该就这部分金额再诉。
但最高法167号案例突破了以生效判决确定是否清偿的局限,而是以是否执行到位来判断,这也意味着,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不必承担选择的风险,而只需享受选择的便利。
换言之,三角债之中,谁有钱,找谁!要不到,还可以掉转枪头,找下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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