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谋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贪图享乐,道德败坏,中国银保监会一干部被“双开”)
以权谋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全是,是否构成犯罪以其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以权谋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不全是,是否构成犯罪以其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决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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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谋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拓展阅读
贪图享乐,道德败坏,中国银保监会一干部被“双开”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天津市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天津市监委对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原主任郭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郭鸿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频繁出入私人会所,利用职务影响,将个人消费由他人支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违规收受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为亲属入职金融机构打招呼;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泄露巡视工作信息,利用职务影响为私营企业主贷款打招呼;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郭鸿身为金融监管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破坏监管秩序,以权谋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贪图享乐,道德败坏,家风不正。郭鸿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鸿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郭鸿政务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天津市监委研究决定,已将郭鸿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郭鸿简历:
郭鸿,男,汉族,1971年12月生,江苏南通人,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
1994年7月至2000年6月,历任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干部、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厅调研处主任科员、副处长;
2000年6月至2003年9月,历任中央金融工委监事会工作部综合处副处长、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
2003年9月至2006年8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综合处处长;
2006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副局级);
2012年10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团委书记(正局级);
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局长级干部(机构改革,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2018年8月2021年4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主任;
2021年4月,被免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主任职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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