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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哪些(收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发现错误如何纠正及常见错误辨析)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更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哪些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哪些(收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发现错误如何纠正及常见错误辨析)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

(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

(4)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应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单据及处罚决定书存根于当日一并交所属单位(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日),经负责清收、管理人员核对后,在2日内送交指定银行。

2.一般程序

对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政处罚由分(市)县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为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将检查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明确告知被检查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录应载明检查日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及结果。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在记录上签名。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执法人员是否回避由所属执法单位的负责人决定。决定及其理由应通知当事人。

执法单位在向当事人宣布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当事人在陈诉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新的证据,执法单位应予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单位应当采纳。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听证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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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哪些拓展阅读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哪些(收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发现错误如何纠正及常见错误辨析)

收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发现错误如何纠正及常见错误辨析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通俗地讲,就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全过程,包含对违法行为发现、移送、立案调查及研究处理、作出处理决定、执行、结案归档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应当主动改正”,但是,对于发现的错误应当如何纠正(改正)却没有具体规定。2021年1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只是对原第五十四、五十五条做了部分修改和完善,改作第七十五、七十六条,却仍然没有系统的规制行政处罚办理过程中的错误纠正(改正)程序。

原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新规定: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哪些(收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发现错误如何纠正及常见错误辨析)

在市场监管领域,2号令和总局的文书样本均未对如何纠正(改正)错误予以规定,实操中各地对纠正(改正)错误做法不一,有些做法是可以复制借鉴推广的,但有些做法是明显错误的。笔者试图以日常法制审核中发现的一些常见做法,予以汇总;重点以对内和对外两种文书常见的一些错误做法,一一勘误。

一、对内文书

比如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记录等,均属于对内文书。

很多执法人员均存在一个误区,对内文书仅供内部使用,无论何时只要发现存在错误的,立即重新制作一份正确的,将原来的文书替换下来即可。

在领导签批之前,经办案人员自己、案件审核、法制审核或领导签批前审阅发现错误退回修改的,此时可以另行重新制作或校对修改。但是,在领导签批之后的对内文书,此时因为领导的批准,已经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办案人员已无权私自更改或替换,此时,应当启动纠错程序,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在错误之处直接修改并加盖校对章(或由经办人员签名并签署改正时间);

二是在备注处注明:何时由何人发现某处书写错误、笔误,正确内容应当为某某等;

三是另行制作工作记录、办案说明等,写明何时由何人发现某处书写错误、笔误,正确内容应当为某某等;

四是在卷宗备考表处注明勘误内容:写明何时由何人发现某处书写错误、笔误,正确内容应当为某某等;

五是将原文书作废,重新制作文书再次走审批流程,作废文书放入副卷中。

尤其是需要注意的是,有几种错误是卷宗之中本就应当存在的,这时候严禁对法律文书进行修改或替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认定案由错误。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案由的确定是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而随着调查的深入,事实和证据会逐渐发生变化,此时,对之后的文书根据新确定的案由确定,但对之前的已经认定的案由,严禁进行修改或替换。

二是认定事实或证据发生了变化。比如对某商店现场检查时,只发现了五包过期方便面;后来根据其账目记载或在检查结束后又根据其他相关证据再次发现了五包过期方便面。有的执法人员为了省事,直接将原来的现场检查笔录中的数量更改为十包,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卷宗当中的文书、证据材料应当如实反映调查的过程和发现的事实。

三是办案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拟处罚意见、复核、听证意见等发生了变化。有的法制审核人员、内设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或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意见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拟处罚意见、复核、听证意见等与办案人员意见不一致,有的办案人员会按照后期形成的意见修改自己的意见或领导会要求修改,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卷宗材料应当如实反映办案中形成的各种意见,如实记载分歧和最终意见形成过程及结果;对于前期已经形成的意见,不应当根据后面的意见进行修改,而是应当如实反映修改的过程和结果。

四是立案主体错误。常见的有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混淆,将租赁方与出租方混淆,将委托方与受委托方混淆等。对错误的主体立案,不能在案件办理中直接变更当事人;发现确实对主体错误立案的,应当终结原案件的调查,再对正确的主体另行立案办理。(对事立案,未确定主体的案件除外)

五是管辖错误。立案调查后发现本局没有管辖权需要移送其他机关或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已经调查形成的内部文书及材料应当整理形成卷宗,除移送文书外,其他移送文书及材料应当移送复印件,原卷宗归档保存,不能直接将原卷宗整个移送,更不能径直销毁相关材料。

二、对外文书

对外文书有两种,一种是需要送达给当事人或第三方的,比如通知书、协查函、扣押清单、告知书、决定书等;一种是需要当事人签署入卷留存的,比如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

对于经批准已经制作好拟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发现存在错误的,可以作废重新制作或修改并加盖校对章。对方当事人签署入卷留存的,制作过程中当事人尚未签署的,可以重新制作或修改并加盖校对章或由当事人签字、捺印确认修改;已经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配合的,可以由当事人签字、捺印确认修改;当事人不配合的,则需要使用工作记录、办案说明等如实记录,必要时辅以音像记录资料或其他相关证据等予以印证,而不能自行私自修改。

发现已经送达给对当事人的文书存在错误的,有以下几种情形和做法:

出现错别字、日期、文号等文字错误时,经联系受送达人配合的,可以修改并加盖校对章;受送达人不配合的,可以使用补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予以纠正,补正通知书应当使用有关事项审批表,经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并加盖校对章必须确保同一文书每份修改的必须完全一致,不能遗漏。曾经有一起案件,案件承办人发现错误后仅对卷宗中的文书修改,对已经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却未作修改;当事人复议后,复议机关将该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另外,补正通知书只可以对已送达文书不存在实质性、根本性错误时使用,如果存在主体、内容、程序等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等实质性、根本性错误或缺损或决定存在明显过罚不当等违反合理性原则的,应当使用撤销决定书,比如处罚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罚决定等错误的,不应当补正,而应该使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2)。因撤销决定后重新作出处罚涉及问题较多,将在另一篇文章中予以阐述。常见需要作出撤销决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加盖印章错误的,比如应当加盖“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印章却错误加盖了“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印章;

二是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不具有办案主体资格的,比如没有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或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辅助人员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事实认定错误、证据调取不完全、证据采信不充分或新事实、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原证据的;

四是处罚种类、幅度错误或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的;(非决定依据部分明显属于复制、粘贴或适用模板发生错误不影响决定作出的除外,可以使用补正通知书)

六是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七是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出现错误的,如将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八是处罚对象错误的,即当事人错误的;

九是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

十是违反委托执法相关规定,错误委托执法主体的;比如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附件1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补 正 通 知 书

威文市监补通字〔****〕第**号

文登***有限公司:

***年**月**日本局对你公司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威文市监强措〔****〕***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年**月**日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中,因笔误,将你公司名称记录错误,遗漏掉“*”字,现予以补正。

补正前:文登***有限公司。

补正后:文登****有限公司。

上述文书的送达时间及效力等不变。

特此通知!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2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文市监综撤处字〔****〕第**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山东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室

联系电话:****

****年**月**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年**月**日,本局以****作出威文市监传销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如下:

1. 撤销本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威文市监传销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2. 恢复本案办理。(或:恢复本案调查。/ 本案终结调查。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哪些(收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发现错误如何纠正及常见错误辨析)

作者 |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田海助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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