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单报关属于非法吗(厦门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团伙被判刑)
一、买单报关属于非法吗?买单报关属于违法行为。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可能被判...
一、买单报关属于非法吗?
买单报关属于违法行为。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还会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证件的有罪吗?
《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买单报关属于违法行为。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还会并处罚金。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有关解答。如果您有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欢迎您随时到蓝箭律师网进行咨询。
买单报关属于非法吗拓展阅读
厦门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团伙被判刑
福建省厦门市一被告人纠集多人以操作虚假出口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6033万余元。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主犯周良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万元,判处许微风等四名从犯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相应罚金;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黄秀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周良德为骗取出口退税牟利,先后纠集被告人许微风、萧双钰、周胜兴、周美珍等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厦门良得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逸臻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德克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操作虚假出口业务,在上述3家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采取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被告人许微风、萧双钰、周胜兴、周美珍受雇于周良德,明知周良德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仍然受其指使协助从事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他们分工明确,分别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联系开票、资金回流、记录内账、购买外汇、“买单出口”等事项。
在操作过程中,被告人周良德指使被告人许微风等人将盖有上述3家公司的空白委托报关协议书、A4便笺纸等出口单据交给被告人黄秀文寻找需要出口的服装等货物后,假借上述3家公司自营出口货物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货物通关后,被告人周良德等人向黄秀文支付“买单”费用,获取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等通关单证。
与此同时,被告人周良德直接或授意许微风等人联系下家,在江西省多地开设多家服装加工制造企业,为上述“买单出口”货物制作与上述3家公司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提供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营造上述3家公司自营采购、出口货物的假象。之后,被告人周良德等人再使用以上“票货不符”的单证材料,向税务机关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上述期间,被告人周良德以3家公司名义操作虚假报关出口货物共计539票,报关总金额6223万余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68份,申请出口退税合计6033万余元人民币,已退税5431万余元。
被告人许微风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合计2919万余元,已退税2597万余元;被告人萧双钰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合计2530万余元,已退税2496万余元;被告人周胜兴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合计2032万余元,已退税1469万余元;被告人周美珍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合计583万余元,已退税337万余元。
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黄秀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述3公司未实际采购、出口服装货物的情况下,仍使用盖有3家公司印章的空白报关协议书等出口单据,将他人委托其办理出口手续的67票服装货物假借上述3家公司名义申报出口,报关出口金额合计817万余美元。货物通关后,被告人黄秀文将相关67份报关单证非法出售给被告人萧双钰等人,并已实际收取“买单”费用共计7万余元。被告人萧双钰、周美珍等人将其中57份单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报关出口金额共计738万余美元,骗取出口退税合计717万余元,已退税398万余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周良德、周胜兴、许微风、周美珍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被告人萧双钰、黄秀文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许微风、萧双钰、周美珍、黄秀文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所涉主要犯罪事实。
厦门中院认为,被告人周良德、许微风、萧双钰、周胜兴、周美珍以购买海关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秀文为牟利,向他人非法出售海关报关单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各被告人共同实施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良德为主策划、组织、实施涉案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微风、萧双钰、周美珍受周良德雇佣,参与实施涉案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周胜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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