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解释(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73: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相关裁判规则4条)
【案情介绍】 刘二是刘大儿子,李三是刘大的再婚妻子、是刘二的继母。2008年3月3日刘大在生病期间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再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
【案情介绍】
刘二是刘大儿子,李三是刘大的再婚妻子、是刘二的继母。2008年3月3日刘大在生病期间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再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楼XXx号房产归儿子刘二继承,夫妻共同存款中属于自己的一半归儿子刘二继承。2008年4月,刘大因病去世。刘大生病期间,刘二曾为父亲交纳医药费等,刘大去世后,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全部由刘二支付。刘大夫妇共有存款21000元。事后,刘二提出按父亲遗嘱继承遗产时,李三提出异议。李三认为,一方面订立遗嘱时,刘大处于重病期间,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遗嘱;另一方面刘二对刘大未尽赡养义务,应不继承或少继承遗产。因此,李三要求按法定继承,继承刘大的遗产。刘二不同意李三的主张,将李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大订立公证遗嘱时,出具了精神状况良好的证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订立公证遗嘱的要求。另一方面,被告李三主张原告刘利未尽赡养义务,但并未提出有效证据。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遗嘱订立条件、遗嘱效力认定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问题。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他几种形式的遗嘱均不能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根据公证规则,办理公证遗嘱时,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精神状况良好,语言表述清楚、明白。本案中,刘大订立公证遗嘱时,虽然处于重病期间,但他精神状况良好、神志清醒,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公证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公证遗嘱,程序上不存在瑕疵。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此外,被告主张原告未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未提出有效证据。而原告为被继承人交纳住院费,支付丧葬费的事实,恰恰证明原告在履行赡养义务,与被告的主张完全相反。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情形,原告并不具有该法条规定的情形,未丧失继承权,有权按照遗嘱内容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因此,公证遗嘱订立是合法有效的,程序上也不存在瑕疵。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且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刘大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理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此外,被告主张原告刘二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并不充分,而原告为被继承人交纳住院费、支付丧葬费的行为与被告的主张恰恰相反。综上分析,原告刘利有权按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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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73: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相关裁判规则4条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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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收归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的物尽其用。这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理念改变,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渐成为关注的特殊群体,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会现实。
法信▪影响条文
【影响关系: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信· 裁判规则
1.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大坡镇大坡村大坡组诉林凤生、林高彪、林高平、林高斌、林高峰、林高坤、王维贞、何志兰、蒋群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涉案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其于生前也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也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其遗留的财产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考虑到其生前是某村村民,且该村民小组属农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所以,涉案遗产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来源:杨立新主编:《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孙某侄女诉孙某邻居、孙某所在村委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被继承人生前未立任何遗嘱,其去世后,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也未对被继承人履行过任何赡养义务的,无权获得遗产;被继承人的邻居对被继承人进行过接济帮助,可视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其余部分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来源:王明、宋才发主编:《以案说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例》(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3.没有合法继承人的遗产应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上海市某某机械施工公司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案例要旨:涉案申请人要求认定无主的财产系死者的遗产,经多方寻找,未发现合法继承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并多方查寻,也未发现该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公告期限届满,也未有合法法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继承。因此,该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应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来源:法信精选
4.经法院公告仍无人认领的遗产属于无主财产——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案例要旨:涉案死者生前无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其去世后留下银行存款。人民法院经公告仍无人认领,故认定该遗产为无主财产,因死者生前为某村村民,该遗产为村民委员集体所有。
案号:(2010)巴民特字第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司法观点
处理无主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属于无主遗产。在处理无主遗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死者无法定继承人,也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生前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
(3)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丧失受遗赠权。继承开始后,如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仍处于不明状态时,必须通过公告程序寻找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无主遗产处理的程序和主体选择。我国《继承法》对无主遗产收归国有的具体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一般并不是按照遗产继承的程序,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特别程序进行处理。首先,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次,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公布遗产认领公告。最后,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收遗赠的,即判决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是,这只是法律上推定该项遗产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如果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则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将该项遗产判归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有。
由于《继承法》对于无主遗产收归国有的规定比较简单,对于启动无主遗产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的主体并未明确,对于收归后遗产如何处理也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确定由哪个组织代表国家对无主遗产主张权利、启动无主遗产的处理程序,在客观上造成无主遗产无人处理,一直处于搁置状态,影响了遗产的正常流通和物尽其用。因《民法典》现明确了收归国有的无主遗产需用于公益事业,故可由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如民政部门或经注册认证的社会公益组织来启动无主遗产的认定及处理程序,能够使得无主遗产充分发挥其公益价值。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1)清偿死者债务。无论国家还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遗产,都必须在所取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支付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掉的必要费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2)非继承人取得适当的遗产。如果有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酌情分给其适当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3)分别情况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遗产应依照死者生前的身份,决定其归属。第一,凡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或个体劳动者、无业城镇居民的,其遗留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第二,如果死者生前属于农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其所遗留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归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198~1199页)
法信·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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