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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研究生替考判刑多久(一起考研替考案宣判!代替考试罪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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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研究生替考判刑多久(一起考研替考案宣判!代替考试罪了解下……)

在读研究生替考判刑多久

依据我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读研究生代替他人进行考试的,会构成代替考试罪,会处拘役或者管制,管制最长是二年以下,拘役最长为6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试组织作弊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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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研究生替考判刑多久拓展阅读

在读研究生替考判刑多久(一起考研替考案宣判!代替考试罪了解下……)

一起考研替考案宣判!代替考试罪了解下……

来源:中国青年报

在考试中,

有人凭实力被心仪的学校录取,

也有人动起了歪脑筋,

企图通过找枪手代替自己考试。

本以为只是件小事,

没想到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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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江干区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结伙,让被告人刘某某代替被告人吴某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吴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危险驾驶罪)未执行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吴某某,杭州人,1989年生,大学专科毕业后又获专升本学历。此后他打算再考取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提升自己,奈何两次考研都未被录取。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研究生考试前,吴某某找到吴某甲,商议寻找替考一事。吴某甲通过吴某乙帮忙找到了刘某某替考,并承诺给予刘某某两千元作为报酬。

2018年12月22日上午,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拉开帷幕。拿到吴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后,刘某某如约赶赴考场,却没有料到自己不仅拿不到两千元的辛苦费,还要面临法律的惩处。

当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夏衍中学考点内,监考老师在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考生吴某某的相貌比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都年轻不少,难不成整容了?监考老师再三对比,觉得有问题,于是将其请进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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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之下“吴某某”紧张地露出了马脚,替考“枪手”刘某某现形。

事发时,吴某某正处于危险驾驶罪的缓刑考验期。吴某某2018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余杭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本案案发时吴某某正处于缓刑考验期。

法官:希望被告人汲取教训,深刻反省

庭上,法官对吴某某等四被告人当庭进行了法庭教育:“你们每一个人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本应该用自己的知识回报社会,回馈家庭,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不仅扰乱国家的考试秩序,也触犯了国家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的情节,故作出较轻的处罚。希望四被告人汲取教训,深刻反省自己,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做一个守法、诚信的人,用自己的真才实学回报社会。”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代替考试罪罪名,加大了对“替考”行为惩治打击力度,以遏止“替考”作弊这一不良的社会现象。该罪名主要是针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以身试法终将自食其果

近年来,考研的考风考纪也是社会关注的话题。

但仍有考生心存侥幸、以身犯险者挑战法律底线,最终受到惩罚。

2018年11月15日,北京一中院审理宣判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公开报道显示,2016年11月,章无涯等六人利用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3名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

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章无涯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吕世龙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夏阳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宗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李倩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章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7年9月左右,被告人郭兴进得知被告人赵凯想取得研究生学历,但是没有时间复习考试,便称可以帮其找人替考。

同年11月份,郭兴进找到被告人李旭伟,让其代替赵凯参加“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为赵凯、李旭伟报考了学校和专业,缴纳了考试相关费用,为了使李旭伟能够通过考试的指纹验证,郭兴进、赵凯购买了指纹膜。

2017年12月23日,李旭伟用赵凯的身份证、准考证以及指纹膜到考场参加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旭伟抓获。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赵凯在郑州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郭兴进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7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郭兴进、赵凯、李旭伟应按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能力水平,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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