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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认定及其效力(“表见代理”是个啥?有啥用?)

表见代理的认定1、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第三人信赖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假象是由于本人向第三人表示的行为所致,这些行为又可分...

表见代理的认定1、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第三人信赖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假象是由于本...更多表见代理的认定及其效力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表见代理的认定及其效力(“表见代理”是个啥?有啥用?)

表见代理的认定

1、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第三人信赖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假象是由于本人向第三人表示的行为所致,这些行为又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的行为。

积极的行为是指被代理人主动地以行动或言语的形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第三人或社会公开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但实际并未授予。如:被代理人将自己的印件、文书,包括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借与他人等交予无权代理人,无论这种交付的方式是借用还是其他用途,只要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了民事行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当然,这里还包括具有一定身份证明资格的民事主体作出的口头的表示也在此列。这种积极的行为也包括将特定的人放置在某一位置使其自然具有代理权,如:甲企业职工乙站在柜台前售货,虽然乙还在实习期间,甲企业并没有授权他销售货物的权利,但只要乙实施了销售行为,第三人出于善意则应当认定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消极的行为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自己的行为并不做否认的表示。即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需要本人予以确认其行为时,本人应当给予回答却未做任何表示,保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本人的这种不作为可以是针对第三人也可以是针对代理人。具体讲,可以是第三人要求本人确认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崔告函,但本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此没有任何回应。也可以是无权代理人就自己的代理行为告知本人,要求本人做出有效的承认而本人并没有作出否认的表示。据此就可以推断出存在让第三人相信代理权的事实,应成立表见代理。当然,如果第三人或无权代理人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具有本人的授权,但其代理行为超越本人赋予他的代理权限,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此权限。并且与其产生了法律行为。一般认为,越权代理在实践中表现为代理人代理权受限制和为本人授权不明的情况。代理权受限制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已经受到限制,但并不被第三人所知的情形。但以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为例外。如在商业领域中,公司对某董事或经理的职权做了限制,但并未明示于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对在该位置的人员通常所具有的权限与之发生法律行为,而进行该法律行为所依据的职权正好是该董事或经理被限制的职权所在,即构成表见代理。代理权授权不明是指本人虽然给予了代理人授权,但其授权不明确,第三人对此也无过错。如某公司给某甲授权,让其给单位订购服装,但对服装的数量、颜色均未明确,第三人只要与某甲订立合同,其责任均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不得以授权不明而不履行合同。

3、代理权终止后的继续代理。代理权的终止包括依当事人的行为的行为的终止和法定的终止,前者有当事人双方协议终止和单方终止两种。当事人双方协议的终止包括当事人约定代理的终止期限、约定代理针对的特定事由,以该理由完成为代理的终止。单方的终止是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单方的终止是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单方表示终止代理。法定的终止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设定的终止,包括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破产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形。

在依当事人行为的终止的情况下,无论这种终止是基于双方的协议还是当事人的单方的行为,被代理人都应当采取措施,比如及时收回代理人的授权证书、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公告、直接通知第三人等,以防止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情况下存在表面授权的事实。如果被代理人怠于行使其善后措施,致使善于意第三人不知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而仍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则被代理人须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明确了,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效力及于被代理人。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是不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然保护被代理人向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行使追偿的权利,对于造成损失的,还有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表见代理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但仍然是被法律认定的有效行为。因为表见代理中虽然行为人并没有真正的代理权,但有时仍然让被代理人蒙受损失,因此表见代理有效也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蓝箭律师网在线咨询。


表见代理的认定及其效力拓展阅读

表见代理的认定及其效力(“表见代理”是个啥?有啥用?)

“表见代理”是个啥?有啥用?

生活中朋友们可能听说过这样的事情:与某一家公司合作,签订了合同之后对方反悔,理由是合同是公司员工私自的行为,公章也是员工自己偷偷拿过去盖章的,进而拒绝履行合同;或是在某个场所内因为工作人员的原因而受到了侵害,但是场所负责的单位拒绝承担责任,要求受害者去找实际造成侵害的工作人员赔偿......

那么上面这些例子中,公司或者场所负责的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吗?我们受害者只能去找实际的工作人员或行为人承担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这里面就不得不提到一个民法的基本概念: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是基于合理的理由相信当时的工作人员或行为人是代表其公司在行使职责,那么工作人员或员工行为导致的后果就需要由其任职的公司来承担,在公司对外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存在过错的工作人员追责。

举个例子说明: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公章管理者及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员工,其任职期间公司为工作方便,在空白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以备签订使用,之后小王离职后,公司也未及时将空白合同取回,也未对外声明小王已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力,小王利用这些空白合同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协议,那么小王的行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公司需要承担这些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其他公司有理由相信小王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力,而这种信任是基于已盖章的空白合同,这种信任是理由的,其他公司也没有能力去辨别这种空白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问题,因此基于公司未收回空白合同及未声明小王离职的错误,需要承担小王签订合同的约定。

表见代理的情形在生活中很常见,一些不法商家常要求受害者向实际行为人索赔,进而推卸自身存在的责任,而《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则堵塞了不法商家逃避责任的通道,为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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