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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竞业限制的认定标准是哪些,竞业限制的认定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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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认定标准怎样的

一、竞业限制的法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竞业限制的含义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三、竞业限制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竞业限制同竞业禁止的区别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商业机密所特别设立的,适用于雇佣单位和雇佣个人,根据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可以使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违反规定则承担经济补偿和违约金。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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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部分企业或劳动者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的不当使用,导致无法实现竞业限制协议的真正价值。那么竞业限制的认定标准是哪些,竞业限制的认定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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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金文武律师解答: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金文武律师解析: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应结合地方法规规定或参照司法解释四规定,约定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并依法履行支付义务。避免因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不合理、低于法定标准等原因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产生争议,或经济补偿过低导致劳动者没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意愿而发生违约行为,从而无法达到通过竞业限制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法律效果。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执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办案认真负责,细致,严谨,深得当事人好评,以为当事人规避风险,创造价值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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