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闽姐姐说法丨新司法解释让家庭暴力的举证、认定不再难)
2022年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
2022年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三、怎么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
1、遭遇家庭暴力存在哪些救济途径
(1)社会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行政处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民事救济: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91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4)刑事惩罚: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下面几种:
(1)报警,有接警处理纪录和办理人员,方便日后取证;
(2)找居委会、村委会,他们比普通邻居更易为你作证;
(3)如果受伤,到医院治疗时,开个诊断证明,以后作证据;
(4)加害人的悔过、保证书;
(5)发生家庭暴力时在场的证人证明。
3、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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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拓展阅读
闽姐姐说法丨新司法解释让家庭暴力的举证、认定不再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身保护令规定》)发布,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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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规定》不仅增列了
纳入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
逐一写明了
可用于证明的具体证据种类
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
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家庭暴力的举证、认定不再难
施暴者不得不有所畏惧
没有法律空子可钻了
一、常见的十四种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故意侵害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者的身体、精神、性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和《人身保护令规定》第3条规定,针对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者,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侵害对方的身体、精神或者性权益的,统统属于家庭暴力:
1、殴打;2、捆绑;3、残害;4、冻饿;5、经常性谩骂;6、恐吓;7、侮辱;8、诽谤;9、威胁;10、跟踪;11、骚扰;12、性侵;13、限制人身自由;14、其他侵害身体或者精神、性权益的行为。
注意: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是指确实发生过侵权行为。不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限于实际发生了家庭暴力,只要具有较大可能发生上述侵害行为之一的,即可以申请安全保护令,法院会依法批准。
二、哪些证据可证明家庭暴力事实或有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较大可能性
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难,是因为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隐秘场所,或者离开了现场后,事过境迁,受害人常常难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伤害与对方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完不成举证责任,其指控就得不到法院支持或者被驳回。为了缓解受害人举证难,《人身保护令规定》从下列三个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一)列举式规定了相关证据类型
下列证据,都可以用于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存在较大可能性。申请人将这些证据提供给人民法院的,其指控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具有较大可能发生,就具有说服力。如果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批准: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被申请人以前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涉及家庭暴力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了八大类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鉴于法条中专业术语过多,部分居民理解困难,此次《人身保护令规定》列举出十种形式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具体化,使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家庭暴力危险的潜在受害人能够明白、收集、保存和使用。
要注意,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而自行收集不到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根据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没有办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有下列三类: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三)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人民检察院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和条件
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发生,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实际上发生了家庭暴力;
2、尚未真遭受到家庭暴力,但有证据证明有较大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
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标准不够明晰,是指控、查证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实际发生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遵循前述证据种类指引,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
“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怎么证明?
以往法律实务中,通常把“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解释成具有发生家庭暴力的“高度可能性”。法院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有“高度可能性”遭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如何评估发生家庭暴力的风险(或危险)等级,对普通居民而言,要求过高,因此,新司法解释降低了证明要求。
危险等级是指衡量危险的潜在严重性的量度。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通常区分为高、中、低三个类型。
高风险是指向当事人正在或是即将面临较严重家暴风险,或者存在因家暴行为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帮助和保护高风险受害人。
中风险是指向当事人家庭地位明显不平等,某个或某几个家庭成员处于强势位置,根据以往历史和现实情况,有发生家庭暴力的较大可能。故应及时改善,有效沟通,避免转化为高风险。
低风险是指向当事人家庭关系和睦,偶有纷争时,当事人均能保持理性,无过激行动,注意防范矛盾激化或者纠纷升级,家暴风险低或者较低。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时,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的,其证明标准可以适当低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要求;如果是以“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由的,申请人只需要证明发生家庭暴力危险具有“较大可能性”,而不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这就明显减轻了申请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令申请人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得到法院颁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哪些人可以申请或者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两类人有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第37条和《人身保护令规定》第4条规定,有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包括下列两大类:
1、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新司法解释确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情况复杂多样,《反家庭暴力法》仅概括写明,没有具体化。但是,不写明相关亲属称谓或者当事人关系,民众理解和运用法律就易混淆,不利于依法维权。新规定补充细化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当然,除了写明的九类人以外,还有其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依然属于《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对象,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
下列任何人员,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3、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第3类情形,新司法解释强调应“根据当事人意愿”而定。如果当事人不愿意申请的,则不可违背其意愿代为申请。
五、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通常是禁止被申请人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行为。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经常出入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6、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不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履行保护令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其情节,应当给予训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外,还可以根据《人身保护令规定》第12条规定,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处罚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此乃提升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力度,有利于避免家庭暴力危害升级甚至引发家庭悲剧,降低防治家庭暴力的综合社会成本。
新司法解释关于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认定,关于证据种类等规定,应该也适用于离婚等其他类婚姻家庭案件相关问题处理。
蒋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社会法研究所主任,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伦敦大学学院、纽约大学高访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顾问、厦门市妇女人才研究会会长等学术团体职务。兼任厦门大学校务委员会委员,原厦门大学妇女委员会第一、二届主任,厦门大学工会副主席,福建省妇联执委等社会职务。她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她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有关立法完善,提出的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财产制、夫妻债务问题的观点为国家立法机关修订或制定有关立法提供了学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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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蒋讲家事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蒋月
编辑/黎晶瑛
校对/陈佳颖
编审/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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